還在「例」和「休」吵不停?人才外流的原因其實在這:

根據牛津經濟研究院(Oxford Economics)的「全球人才2021」報告, 到了2021年,
台灣人才短缺嚴重,人才外流將達世界第一。
為什麼台灣人不願意在台灣工作?在一例一休吵得不可開交之際,我想來談談在美國
的工作經驗。雖然每個人出走都有自己的理由,出去不想回來的原因,往往都很類似: 
台灣的上班族工時長又賺不到錢
筆者的同事小儒,大學畢業在台灣工作了幾年,來美國攻讀碩士學位,之後申請到工
作簽證,和也在美國拿到碩士學位的老婆兩人一起留在美國打拼。當工作簽證到期,
公司不打算幫他申請綠卡,夫妻倆想了許多方法,就是希望能找到可以留在美國工作
的機會,不論如何,就是不想回台灣。
我說:「回台灣有什麼不好?」回台灣多方便呀,家人朋友都在、東西好吃、醫療也
可以負擔得起。況且,「你學歷又好,專業技能也夠,年紀又不大,怕甚麼呢?」
「台灣的加班文化太可怕,連休假還要看別人臉色。」當小儒說出這句話後,我也無
話可說。是阿,我們都想回台灣,但回不去的這些「可是」,背後隱藏的是多少無奈。
但美國的工作文化就好嗎?難道沒有加班文化嗎?企業主都這麼願意遵守規則不讓員
工加班嗎?


在美國,加班 1 分鐘雇主要付 1.5倍的薪水

美國的企業不是不加班,而是加不起班 一般來說,美國的工作者分為豁免員工
(Exempt Employee)和非豁免員工(Non-Exempt Employee)。所謂的非豁免員工,
就是一般工作者、非主管級的職位,薪水以時薪計,每小時必須符合法定最低工資,
每兩周發一次薪水,有的公司甚至每周計算一次薪水。
美國是聯邦國家,所以有聯邦法和各州的州法,聯邦法最低工資為每小時7.25美元
(約新台幣225元),但有的州規定的又比聯邦法更嚴格,以我曾工作的加州來說,
2016年的最低基本工資為每小時10美元。(更清楚的說明,請見文末)
美國的勞工法有規定,一般正職員工,每周基本工時為40小時。所以, 只要你每周
工作打卡時數超過40小時,多1分鐘,雇主就必須為付1.5倍的薪水 也就是說,以
加州每小時10美元的薪水為例,只要晚下班1分鐘,雇主就要為這1分鐘付出0.25美元
(=時薪10元÷60分鐘x1.5)的薪水。

主管沒有加班費,但薪資必須達到法律規定

豁免員工加班,公司是不需要付加班費的,薪水以月薪結算,但還是兩周或一周發
一次。為了避免雇主濫用加班權利,對於豁免員工的工作內容有進一步的規定:必
須是要具專業的、管理性質或行政職、或具有任用與開除員工的執行權、具有獨力
決策與管理權。只有這些人為了公司加班,公司不用額外付多的加班費。
但最重要的是, 豁免員工要具有一定的薪資水準,像是加州的豁免員工薪水為法
定最低工資的兩倍以上,要當豁免員工,年薪至少要超過4萬1600美元,等於每個
月要超過3400美元(約新台幣105400元)

每7天就要有1天休息

員工不可以在兩個不同的工作周,連續工作7天,但要休哪一天都可以 這點和台
灣類似,以筆者在美國工作的狀況為例,有一陣子公司有人休長假,又有人離職,
人手緊張,但為了不違反規定(14天內一定要休息兩天),公司排休在這14天的頭
和尾,最多連續工作12天,這已經是公司能安排工作時間的上限。
不得不說, 大多美國企業遵守工時和加班費的規定,是因為勞工部抓得嚴,加上
申訴管道暢通 不論是超時工作的打卡紀錄,或是下班後主管或公司打電話給員工
交辦事項的證據,員工都可以拿出來向政府申訴「公司沒給加班費」,基本上勞工
部是會處罰雇主的。
以我曾工作的另一家公司為例,到了下班時間是主管在趕員工走,趕快打卡下班,
不要在公司逗留,免得公司要付加班費,而且嚴禁員工打了卡繼續回座位做事。如
果主管看到卻默許,公司和主管是有可能一起會被告的,有些公司甚至連中午休息
時間都要打卡紀錄,還規定不可以在座位上吃飯,必須在休息室吃飯,以免不知道
你是在工作還是在休息,引起誤會。


放假是吸引人才的條件,但也給企業彈性空間

美國沒有硬性規定企業必須給有薪年假,國定假日放假也沒有硬性規定一定要給薪
水,更不會規定例假休假一定要是哪一天,使得企業多了彈性調整人力的空間。 
要不違反勞工法,在員工進入公司後的休假和國定假日,都屬於員工和企業的合約,
保留調整空間。
因此,在美國,國定假日可能會出現不同公司、不同調,有的企業感恩節隔天放假又
給薪,有的公司則不視為休假日。不過,大多數的企業會把有薪年假、有薪國定假日、
有薪假放假天數視為員工福利,列為招聘時的有利條件,爭取優秀員工前來應徵。另
外,若當初的工作合約上寫明哪些國定假日為有薪假,員工不得已要上班的話,企業
通常會讓你選擇補休或補一天工資。

不讓加班成為必要之惡,企業跟員工該有的認知

說老實話,沒有員工真的這麼愛加班。
如果,一家企業的員工必須靠加班才能完成手上的工作,要不就是員工效率有問題,
要不就是公司的工作量分配有問題。沒效率的員工,公司應該要加強輔導,不然就要
視為不適任而開除;至於工作量過大的企業,解決之道應該是請人,而政府要扮演的
角色,是讓加班費大於請人的薪水(使企業願意直接請人),或對工時違規嚴格檢查,
才達到督促企業不要胡亂加班的效果。企業不該靠扭曲的加班制度,讓員工過勞,最
終影響的還是員工的產出品質。
從個人角度來說,一位員工必須要靠加班費而生存,這就表示這份工作的含金量很低,
所以給不起足以讓你維持生活的薪水,也就是說,這是一份是容易被取代的工作。你
要做的應該是提升自己的含金量,增加專業技術以提高薪水,不被過低的薪水牽著走。
若員工是為了想賺點加班費而加班,員工的心態也要檢討,加班費不該成為你上班的
誘因。
雖然不知道台灣的一例一休未來會怎麼走,對企業是好是壞,但若給不起薪水又給不
起休假的公司,除了會讓優秀人才來不了之外,只是靠過勞的人力打造的企業,企業
體質想來也不大穩健。
我的同事雖然最後沒能留在美國,卻也沒回台灣工作,最後去中國上班。雖然中國的
工時也很長,但薪水是台灣的3、4倍。你說,為什麼人才回不去台灣?
註:所謂的非豁免員工(Non-Exempt Employee)是指薪水按照小時計算,若加班一定要給加班費。
豁免員工(Exempt Employee)則是領固定的周薪、雙周薪或月薪,加班不需要給加班費(以上為法律
要求的最低限度,但有些州或公司對加班和加班費的規定會更嚴格或優於勞工法)。豁免員工簡單
來說就是白領階級型的勞工,美國勞工部認可的豁免員工類型:管理職 (Executive Employees)、行
政人員(Administrative Employees)、專業人員(Professional Employees) 、電腦資訊類員工
(Computer Professionals)、外部銷售 (Outside Sales Employees)。兩者最大的不同除了領薪水的制度外,薪資的差距也較大,雇主必須付豁免員工較高的薪水,避免雇主為了規避付加班費而濫用任職豁免員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