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黃士修觀點:讓藍綠風向大亂的肯亞事件

黃士修觀點:讓藍綠風向大亂的肯亞事件

作者黃士修 | 風傳媒 – 2016416日 
這次的肯亞事件,不但掀起了朝野的激烈攻防,更顯得社會大眾嚴重缺乏國際外交和司法人權的認知,有些公眾人物還出來刷存在感誤導視聽。本文希望釐清一些概念。

一、管轄權問題

首先回到涉嫌電信詐騙案的台灣人還在肯亞的時間點,這時要討論的是管轄權競合的問題,基本原則是:屬地主義優先於屬人主義,受害者所屬國優先於加害者所屬國。台灣人在肯亞透過電信網路詐騙大陸人,犯罪行為地在肯亞,犯罪結果地在大陸。故肯亞有第一順位管轄權,大陸有第二順位管轄權。
如果主張「一中原則」,台灣才有辦法在法理上主張犯罪結果地在中華民國領土,與大陸享有同樣順位的管轄權。如果不承認「一中原則」,台灣只能根據加害者所屬國的立場,主張第三順位的管轄權。但無論是何者,我方的立場都非常薄弱,因為肯亞跟台灣沒有邦交,跟大陸才有邦交。
當肯亞判決那些台灣人沒有違反電信法之後,接下來就是審理詐欺罪的部分。有一說肯亞沒有詐欺罪,乃是誤傳,肯亞刑法第27290條以下就是詐欺罪。但由於受害者皆不在肯亞,肯亞不打算審理,又根據肯亞的移民法規,優先遣返地是原出發地,就把人交給陸方了。

二、審判權問題

現在,人已經在陸方手上。綠營批評馬政府的兩岸政策失敗,強烈要求把人直接還回來。肯亞事件的確突顯了兩岸問題,只是跟綠營想的正好相反。
因為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必須依《中華民國憲法》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承認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之領土,才能夠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34條。如果主張台灣中國一邊一國,沒有「一中原則」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我方連呼籲陸方把人還回來受審的資格都沒有。
其實於法於理,陸方都有權把人帶走,而我方也有權要求把人還回來,只是這個要求沒有強制力。例如2011年菲律賓詐騙案,馬政府交涉了四個多月才成功。但我方在政治上又一定要做這個呼籲,不能逕行放棄應主張之權利。

三、馬洪蔡的立場

在這次事件中,馬英九和洪秀柱的立場是同調的,希望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來解決問題,呼籲北京當局尊重我方,爭取將人引渡回台受審。基於保護國民的立場,這是絕對必要的聲明。
肯亞事件的交涉能不能成功,坦白說取決於陸方。我方頂多只能提出陸方在主動通報和互相協商上的缺失,希望陸方不要破壞既有的兩岸合作機制。但依照近來的兩岸關係變化,以及這段時間陸方的回應,可以看出陸方在此事件的立場上非常強硬。
最好笑的是蔡英文,連「九二共識」都不承認的她,竟然說出「如果,臺灣人民涉及海外犯罪問題,應該押解回臺灣依法審判」這種話。那麼,她便是要求一般人民也享有領事裁判權,虧她還是LSE的法學博士。

四、回台受審問題

另一個爭議的點在於:有些人主張,我國人民在境外犯下詐欺罪,又不是重刑,故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引渡回台也無法起訴。
這個問題其實在2011年菲律賓詐騙案就吵過,當時主張領域外犯罪無法起訴最力的是呂秀蓮。呂秀蓮支持台獨,雖然不符合法理現實,至少她的邏輯是一致的。刑法實務見解則是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之領土,故該案可以審理。
類似的實例還有2013年的柬埔寨詐騙案、2015年又一起菲律賓詐騙案,皆是台灣詐騙集團在境外詐騙大陸人,成功引渡回台受審。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021號刑事判決也告訴我們,即便詐欺的犯罪行為地在越南,只要犯罪結果地在大陸,就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予以處罰。

五、詐欺罪判刑問題

將嫌犯引渡回台受審,可能有起訴後蒐證不易,最後導致判決過輕,甚至無罪開釋的情況。解決蒐證問題的關鍵,同樣在於兩岸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共同合作,兼顧受害者和加害者之司法權益。
大陸的詐欺罪刑責很重,台灣則相對輕微,這是事實。但是當我們先入為主地判定「此罪在我國政府的司法體系下判得不夠重」,就得小心自己是否以報復的心態,將正義無限上綱。
即使在法律專業的考量之下,評估目前的刑責的確過輕,司法體系也不能違反法律,憑自由心證判處重刑。責任在司法體系怠惰,無法伸張正義嗎?不,責任應該在立法體系身上,立委修訂法律,司法體系才能執行。在修訂之前,我們仍然必須按照現有的法律行事。
永遠要記得,十惡不赦的犯人也有受司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不得被判處超過相應罪行的刑責。將詐欺犯留在大陸判處重刑,或許大快人心,但他們是中華民國公民,就應該受到中華民國的法律保障。
如果爭取引渡回台受審不成,至少希望能夠合作調查,待查明真相、判決確定後,再爭取引渡回台服刑,也算是好結局。而這一切都有賴於政府透過兩岸管道交涉,不是立委諸公在國會藉機作秀就可以成事。
這就是法,和現實。

*作者為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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