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1日 星期日

少輔院版洪仲丘?! 要求矯正署誠實面對、還原真相

2013年2月,15歲少年買泓凱在桃園少年輔育院突然死亡。買泓凱是因偷竊被判進入少輔院。
泓凱的阿嬤趕到醫院時見到一個屍袋,屍袋打開後,遺體右胸從腋下到肋骨一大片紅腫瘀青。少輔院人員說,泓凱是抓癢導致傷口感染。她難以置信,不懂為何院方拖到人死才送醫。她質疑,泓凱在國小時都蠻健康,沒生過大病,怎會在少輔院一直生病?在少輔院待不到二年,為何就醫高達八十八次,至敏盛醫院戒護就醫五次?是否是因為被同學毆打致重傷,才引發感染、致命?
檢方歷經一年多的調查後卻認為,難以確認死者傷口之紅腫是起因於外力攻擊,也查無可疑涉案之人,因此結案。最後檢方作結:「既無從認定死者身上不明紅腫狀況確實係外力毆打而造成,且經查並無任何可疑施以外力毆打致死者重傷而生死亡結果之嫌疑人…」「證人均證稱死者生前曾自述有運動受傷之情形。
只是,檢察官傳喚的皆為仍在院中的老師、院生;那些人有顧忌,可能不敢講實話,我辦公室先前要求傳喚已離院的院生,可是檢方也沒有。
也因此,我召開了記者會,要求桃園少年輔育院誠實面對;而我辦公室也會持續關心這個議題,督促桃少輔提供與本案相關之資料,希望能盡速還原本案的真相。


少輔院版洪仲丘?! 要求矯正署誠實面對、還原真相

去年的12月30日,我與買姓少年家屬、律師及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要求矯正署誠實面對,還原15歲少年的死亡真相。

事實上,事件發生到現在已經接近兩年了。法醫解剖認為死因是「他為」,家屬提出刑事告訴,然而經過一年多等待,結果卻是檢察官因查無可疑之人而「簽結」。

今日,家屬提出國賠訴訟,目的不在金錢,而是希望藉此要求桃園少年輔育院誠實面對、還原真相。因為,在現行體制內,僅有國家賠償機制,是一般公眾得對公務機關「究責」的途徑,要求政府負起責任,正視體制內的缺漏,或是執行公務時有什麼缺失。

買阿嬤來找我時,拿出相驗照片上傷痕累累的少年遺體,右前胸、腋下有大面積瘀青紅腫。院方第一時間的說法,卻是「抓癢感染」、其後又改口為「做伏地挺身受傷」。啟人疑竇的是,買姓少年在院內一年多,就有高達90幾次的就醫紀錄,死亡幾天前就不知為何身體不適住到「病舍」,後來變成洗澡、下床都需要人攙扶才不致跌倒,更接連幾次戒護就醫。種種跡象對照下來,官方說法實在難以令人接受。

很難過。去年夏天,我陪同洪仲丘家屬召開記者會,沒想到隔了一年,又開了一個類似情境的記者會。個案情節雖然不同,但機關讓我感受到的不透明、封閉特性,卻如出一轍。邱顯智、曾威凱律師也說,在洪仲丘案開庭時深刻感受到在國家體制下的軍官、官員對於人命的漠視。買姓少年或洪仲丘案的相同處在於,他們的人身、行動自由高度掌控在國家手上。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利的官員卻在出事後,一問三不知。

長期關注少年事件、獄政系統的台大法律系李茂生教授表示,早在民國62年,他就聽過台南監獄的管理人員說,「這些受刑人生來都是賤人,你如果不用很嚴厲的守法去管控他們,就像管控野獸一樣,不用這種方法去做,你絕對沒辦法維持秩序。一旦沒辦法維持秩序以後,那麼其他比較乖的受刑人是不是因為我的疏忽而會受到傷害」。

李教授說,要改變這種環境,必須為組織注入新血。我想,不只是管理人員的汰換,更重要的「心態」——有沒有把這些犯錯的人當「人」看?還是只要犯了錯、犯了罪,就「不配」擁有某些身而為人的權利?我們要如何做,才能有效讓矯治系統發揮功能?更何況,在少年犯的狀況,應該不只是矯正和拘禁、更應該提供的是適當的教育及如何好好對待這個孩子吧,否則,類似的個案只會不斷發生,難以改善。

這些問題久久環繞著我,至今沒有答案。

延伸閱讀:
《後來怎麼了》15歲少年的悲劇人生 http://ppt.cc/uYrE
感化少年 胸瘀血破皮慘死(蘋果) http://ppt.cc/k2Hr
買泓凱少輔院猝死 家屬提國賠追真相(新頭殼)http://ppt.cc/StPy
少輔院版洪仲丘?! 要求矯正署誠實面對、還原真相

見不到法官的新提審法?拒絕成為橡皮圖章,法院應翻轉舊思維,積極扮演人權守門人

去年底,一則新聞吸引了我的目光:〈警逕行搜包逮人 法官認違法當庭釋放〉(http://ppt.cc/Fs4l)。報導提及的《提審法》上路半年以來,目前已有111件被拘禁的人提出「我要見法官」,不過其中僅有7件被釋放,有將近94%的案件被駁回。昨(1/6)天,我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法官勿劃地自限,並要求司法院不要「真戲假做」。

提審制度目的在於保障人民人身自由,若要剝奪或限制,需經過法官審酌。例如:違法逮捕、類似洪仲丘事件的違法「關禁閉」,或是外國人潛返出境前裁定收容有無必要?都應即時接受法官的檢驗及審酌,以保障民眾的人身自由。(實務上就有法官善用制度,釋放越籍女子http://bit.ly/1xRdOR6)

這個制度深遠的影響是,司法機關將藉此監督行政機關、逼迫行政機關考量拘束人身自由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有沒有能達到同樣效果、但不需要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而不僅是過往任憑行政機關的「方便」。

然而新制上路半年來,司法院在各處宣傳新修正《提審法》時,雖打出「人權更進步」口號,大力宣傳人民可以立刻「見法官」,但實際上,主管提審法的刑事廳,不僅要求法官劃地自限,認為法官只需要審查逮捕拘禁形式要件是否合法即可,至於人身自由拘束的實質理由,則不需要碰。導致新法僅在外國人及中國人的收容實務上發揮些許的檢驗功效,尚未真正在其他拘禁人身自由的法律規範上發生救濟與制衡功能。所幸,仍有少數法官願意積極發揮法院的監督功能,審查行政機關逮捕、拘禁的必要性。

我認為,若法院僅是「形式上」審查行政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之「程序」是否具有合法「外觀」,卻維持過往修法前與己無關的態度,而未積極發揮提審制度之意涵,將使法院成為行政機關的橡皮圖章。

期待司法機關翻轉舊思維,積極扮演人權守門人的角色。《提審法》新修正,重點不僅是救急,也不只是形式審查,而是阻斷不合理的身體自由及人身安全拘束狀態持續存在。未來,我也會在將持續在各部法律(如入出國及移民法收容制度、陸海空軍懲罰法禁閉制度等)修正時,持續監督提審制度的落實。
見不到法官的新提審法?拒絕成為橡皮圖章,法院應翻轉舊思維,積極扮演人權守門人

推動家暴修法 要求政府各單位環環相扣 擴大保障範圍

我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身份,於這個月8日安排審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共有二十個提案版本。過去我聲援鄧如雯案、參與婦團推動家暴法的行列,也知道這幾年不少民間團體呼籲再次修正家暴法,他們從家暴第一線工作者的角度看到許多問題有待解決:

1. 家暴案件年年增加,預算資源卻嚴重不足,導致人力緊縮,影響服務能量;
2. 警察、司法、衛生、教育、移民、矯正等部份的政府單位消極被動;
3. 保護對象應擴大,涵蓋目睹家暴的兒童及少年;
4. 鑑於過去發生加害人被釋放後立即攻擊被害人,故相關單位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注意保護安全,避免陷入生命危險;
5. 面對恐怖情人的分手暴力、情感暴力,目前缺乏公權力的介入協助,民間團體要求讓當事人也可聲請保護令或使用服務資源…等各種問題。

不過本案從去年4月2日審查通過部份條文,剩下約十個條文因無共識而保留,之後進度就停滯。8日總算審查完竣,通過七項條文及兩項附帶決議;保留仍無共識的三項條文、留待我將於近日內召開的協商會議來討論,希望能夠儘快完成三讀。

可望一併三讀的,還有當天通過的兩項的附帶決議:

一、建請司法院建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並辦理家庭暴力與性別意識相關之研習訓練,並建立家庭暴力有關犯罪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及依法即時通知被害人,以有效連結家暴防治之社政、警政、衛政、教育等各單位資源。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對家庭暴力問題、防治現況成效與需求進行調查分析,並據此擬定國家家庭暴力防治政策白皮書。

雖然審查時通過了涵蓋目睹家暴的兒童及少年等條文,但討論許久仍未有共識的三項條文,主要因為行政部門不肯同意民間的三項要求:政府應設置家暴基金以充裕財源,即時通知被害人,以及擴大保障範圍,納入「未同居」的情侶間分手暴力、情感暴力(目前已經納入同居者之暴力)。

行政部門不肯同意的藉口總可以找出很多:
1. 政府不該設立太多基金…那麼,家暴預算每年還是幾千萬而已嗎?全國這麼多家暴案件怎麼夠用?
2. 司法機關會即時通知警察、社會局的,讓警察、社會局再去通知被害人就好…這當中,保證不會發生憾事?
3. 情侶不是家庭成員,不要放在這部法來處理……那麼,請問要放在哪部法?好讓當事人可比照家暴來聲請保護令呢?

接下來我們將繼續努力與相關單位討論溝通,希望能夠在即將召開的協商會議再有突破,讓全案儘速三讀,使家暴業務更加環環相扣,提供民眾人身安全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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