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

江宜樺稅務,黃世銘:特偵組未辦 (數位網路報獨家)


江宜樺稅務,黃世銘:特偵組未辦(數位網路報獨家)


(本報訊)最高檢察署5/17下午3時,在該署2樓舉辦一年一度的「司法記者茶敘」,由檢察總長黃世銘報告一年來的業務,本報記者陳漢墀當即提出行政院長江宜樺稅務問題,總長答覆:特偵組並未查辦此案。

總長說,事發時江是教授身分,並未擔任部長、院長,與特偵組偵辦的對象不符,何況這一案件,究竟屬於刑事或行政,還有疑義,所以特偵組並未過問。
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89號令修正公布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 (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按:江案於今年2月初財訊」報導,自由時報與多家電視跟進,立委陳其邁也在國會質詢,可以說是相當轟動的案件,到現在已經歷3個多月,未見檢調機關「剪報分案」調查偵辦,也沒有哪個稅務機關合理說明,就這樣不明不白的讓它消失於無形?古云:為政不得罪巨室,江是當有的行政院長,聰明的公務員,誰會自己找麻煩?

以下是自由時報的報導:


2013-02-07╱自由時報╱第A04版╱政治新聞╱邱燕玲、林恕暉、林美芬 

逃漏贈與稅? 江宜樺出示稅單自清 疑團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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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訊:江涉嫌財產申報不實

  〔記者邱燕玲、林恕暉、林美芬/台北報導〕最新一期《財訊》雙週刊報導,指準閣揆江宜樺涉嫌財產申報不實,甚至逃漏贈與稅。江宜樺昨出示當年的稅單證明,強調已繳交廿九萬二千一百四十二元的贈與稅,並無逃漏稅一事。

  代書:江被抓包才繳贈與稅

  針對此案,代書陳坤涵根據財訊揭露的文件分析認為,江宜樺從父親名下接受一棟房子,明明是贈與,卻登記為買賣,又沒有付錢,被國稅局認定是二等親以內買賣沒有買賣價款視同贈與,所以對贈與人江宜樺父親課徵贈與稅,才有那張繳稅單。


  陳坤涵並說,贈與卻登記為買賣,除有規避贈與稅之嫌,也可能是要節省土地增值稅,根據「土地稅法」規定,必須是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才能適用土增稅優惠稅率十%;若是贈與行為,就不能適用優惠稅率,目前土增稅稅率是二十%至四十%,但該案發生在八十九年,當時土增稅稅率高達四十%至六十%。

  陳坤涵並表示,此案還有法律爭議,明明是贈與行為,卻做一個買賣契約,但沒有實質交付價金的行為,在政府相關文件登記為買賣(土地與建物謄本登記),使得公務員登載不實(刑法二一四條),在法的解析上具有爭議。

  監院:若有必要會請江說明

  對於江宜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監察院官員則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第五條規定,二等親之內的買賣以「贈與」論,依稅法精神,可以說是「贈與」,是否違反財產申報法,必須視江有無故意把買賣寫成贈與而定。對於媒體報導,監院也會主動了解,若有必要,會請當事人說明。

  江:贈與手續委託代書辦理

  江宜樺昨表示,在他名下且現居的同安街房地產,是他父親於八十九年贈與,相關手續均委託代書事務所辦理,也依法繳交贈與稅,並無媒體指稱有逃漏贈與稅一事。

  相關人士表示,江是委託代書處理,代書辦理時因為都會幫客戶找最好的「節稅」方案,因此代書把「贈與」改為「買賣」,目的只是幫忙節稅。

  對於贈與稅是江的父親繳交,江宜樺辦公室也提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七條規定,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

  最新一期《財訊》指出,不論在擔任研考會主委或內政部長任上,江宜樺申報的公職人員財產資料中(政院副院長時期的最新財產申報尚未公布),都有一戶位在台北市中正區同安街的房地產,這是一棟屋齡廿多年的四層公寓,江宜樺持有的是約卅坪大的二樓房屋,以及約十一坪的持分土地,他歷次申報取得這項財產的原因都是「受贈」。

  《財訊》表示,但在地政機關的資料裡,江宜樺當時登記取得這戶房地的名義卻是「買賣」,前一所有權人是江宜樺的父親江木吉。如果江宜樺的房地產是受贈而來,登記名義為什麼不是贈與呢?質疑江涉逃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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