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30日 星期二

統促黨涉招募間諜 台專家籲加重處罰防共諜

 

統促黨涉招募間諜 台專家籲加重處罰防共諜

【大紀元2025年09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鍾元台灣採訪報導)美媒近日刊出深度調查報導披露,「白狼」張安樂所領導的中華統一促進黨(統促黨),在台灣執行中共的招募間諜等任務。專家指出,台灣對共諜處罰太輕,並提出修法方向建議防堵共諜案,以維護國家安全。

 

9月29日,《華盛頓郵報》(The Washington Post)刊出長篇報導,經過數月的調查發現,統促黨在台灣執行招募間諜、散播統戰言論、囤積軍火等任務,匿名前美國情報官表示,台灣對間諜「可笑的懲罰」幾乎無法嚇阻。此外,根據內部文件,台灣政府在過去5年中從統促黨及竹聯幫手中查獲近200支槍支。

 

政治評論員陳怡伸律師對大紀元表示,台灣一直存在對共諜案處罰太輕、導致共諜案層出不窮、讓人詬病的問題。他分析原因:

 

一、台灣國安三法存在處罰態樣不完備,以及處罰刑度過輕的問題。國安三法指《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其中《國家安全法》於2022年6月8日修正時已有提高刑罰的刑度,《反滲透法》於2020年1月15日制訂施行,《國家機密保護法》於2023年12月27日修正。

 

陳怡伸指出,「然而我們可以從過往共諜案中發現,台灣法院在國安案件上的判刑處罰力度過輕,而有不足以產生嚇阻力的現象。」

 

他舉例,統促黨溫姓幹部被控經商回台後拉攏朱姓、江姓退役軍官,替中共發展組織,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年3月27日依違反國安法判處溫男有期徒刑10個月、江男1年,以及朱男6個月,併科罰金5萬元(新台幣,以下同);如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天。

 

陳怡伸說明,本案涉及國安法發展組織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堪稱重罪。溫男拉攏江男及朱男共同招募人力,為中共建立組織,在台灣協助中共統戰台灣,是明顯的叛國行為。法院判決若輕判,將使犯罪人無所顧忌,將一再犯罪。

 

二、法院在國安案件中大量運用「包括一罪」概念,即將多個犯罪行為僅論一罪,形成「輕判」的現象。

 

他舉例,2024年11月統促黨中央委員暨發言人張孟崇及妻子洪女從2011年起收受中共7,400萬元資助,為特定公投議題、罷免對象、候選人、政黨大肆宣傳,更利用中共金援詆毀法輪功,遭嘉義地檢署起訴。

 

陳怡伸說明,本案涉及《反滲透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法院審判時,並不會就被告的每一個犯罪行為都論罪科刑,若被告受中共指示幫中共屬意的候選人進行了20場造勢宣傳活動,法院在判斷上,會認為被告只成立1個犯罪,而不是成立20個犯罪。如此處罰的刑度就有天壤之別。

 

陳怡伸希望政府及時防堵統促黨在台灣執行中共的招募共諜等問題,並提出修法方向建議:

 

1. 檢視過去情節重大卻遭輕判的共諜案行為類型,在現行國安三法的基礎上,將現有構成要件更加明確化,杜絕法律漏洞,並區別行為類型輕重,賦予適當刑度,避免司法人員排斥適用。

 

他舉例,國安法第2條第1款發展組織罪,實務上遭吸收加入組織之人,常伴隨洩密、刺探等行為,但因本條款只處罰「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之行為,故解釋上以錄影方式向敵對勢力宣誓效忠或簽署不抵抗承諾書等行為,並非本條款得處罰的行為。

 

倘若行為人是具有特定職務的公務員或軍人,這樣的法律適用結果將成為國家安全的破口,公務員及軍人對國家有忠誠義務,此等特殊身分之人不得以言論自由為由,背叛其對國家之忠誠義務。

 

2. 在現行的國安法,必須發展組織行為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已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之程度才能處罰,而使被告獲判無罪。建議修法刪除「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個不法意圖要件,將處罰犯罪類型由「具體危險犯」改為「抽象危險犯」,只要被告做出本罪構成要件客觀行為後,即可認定被告行為已對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形成抽象危險而得加以處罰。

 

3. 建議未來在違反國安三法案件審理中,審慎使用「包括一罪」的「接續犯」及「集合犯」概念,而回歸「一罪一罰」的罪數認定,避免讓潛在行為人存有僥倖心理。

 

4. 建議成立「國安案件專業法庭」:鑑於國安案件的屬性與一般刑事案件差異巨大,舉證困難度與判斷方法上大相逕庭,宜由受過完整國安訓練的專業法官組成「國安專業法庭」,甚至是成立「國安法院」來統籌掌理共諜案件審判,將較能達到勿枉勿縱的司法審判目標。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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