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0日 星期四

大 到 不 能 罰  

大 到 不 能 罰    林 順 松

  北海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等25家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立即改正。
  違反事實理由: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華信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約定,從事保險業務招攬,由華信保經代收代轉該等公司所招攬之保單等,並由華信保經自該等公司所招攬之保單向友邦人壽領取佣金。

  這就是保險局三令五申,不得「轉單掛件」的裁罰案。受處分的有24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只有1家保險代理人公司;而保經公司包括精聯威盛大誠公勝永達正遠……,這些公司不就是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監事前理事長所屬公司,和大型保經公司嗎?為什麼它們願意屈從於一家在偏遠地區的小公司下,領取佣金?平時這些人義正詞嚴、大放厥辭,要所有會員公司守法,要提升保險經紀人的形象……,為什麼帶頭(卻又縮頭)違規?

  更有趣的是,主管機關處罰了華信公司,罰鍰六十萬,那些躲在背後的大公司,只有核處立即改正,且列名掛頭牌的也找一家規模最小的北海!主管機關的解釋:「如果是小公司就予以裁重罰,這些大公司不須要轉單掛件,只因受了保險公司的請託,礙於面子配合友邦公司,因此給予改正機會。」堪稱配合度極高。

  過年前一則新聞,感動了全國民眾:「某中年男子,因為寒流來襲,因沒錢叫瓦斯,一家人很多天沒洗澡,且兒子喊餓,雖家中有泡麵,但沒熱水,才會到麵攤偷走瓦斯桶。陳妻事後不斷斥責丈夫,並鼓勵主動投案。」麵攤老闆蔡裕榜得知陳家人困境後,主動送了一桶新瓦斯,還自掏腰包拿出2000讓陳家人應急。


  當小型保經公司為了生存,不得不轉單掛件,主管機關要把它們重罰;大型公司為了謀取更多利益,主管機關把它們輕輕放下?!官員還真不如一個麵攤老闆!如果照這個標準,紅火案帝寶幫頂新毒油的案子也不用辦了,因為他們都沒有欠缺那幾億元的小錢,缺乏犯意而不至於犯法。由此觀之,主管機關不無包庇之嫌

  主管機關常常定了一些自我束縛的規則,搞得大家無所適從、,以轉單掛件這一樁,筆者曾建議:「只要跨公司、多蓋幾個簽署章,即可解決這個問題。」官員竟問我:「蓋那麼多章,如果出事了找那一個人負責?」請問:「支票那麼多人背書,跳票誰負責?」當然是全體背書人、簽署人,負連帶責任

  台語俗諺:「嚴官府,出厚賊。」這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理事長常務監事帶頭明修棧道、暗渡陳倉,主管機關還主動積極配合、唾面自乾。理事長應該率領380家保經公司,提出說服主管機關的理由,打破所謂的轉單掛件,落實保險法第九條,而不是偷偷摸摸謀取私利。才是有為有守的領導人。

  另外,目前管理規則堪稱最大亂源,筆者認為是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具前條第一項資格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辦理登錄。

  這規則如果在採用僱用制的保險公司,仍然說得通;因為平時公司要支付薪資、補貼勞健保、另有勞退6%提撥,提供辦公室、負擔管理教育經費,萬一業務員業績不佳,仍須負擔相關支出,最後績效不佳,還須要資遣。

  如果是承攬制的公司,尤其是保經公司或保代公司,就會產生很大的困擾!對於承攬契約,什麼叫做所屬公司?平日公司與業務員間的關係非常薄弱,處得好相安無事,處不好業務員想離開時,須要公司同意,否則無法到他家公司承攬。當公司刁難,業務員為了生計,只好轉單掛件,尤其甚者,鼓動原客戶解約,「非保戶親簽」、「業務員非親見」、「推銷話術涉及詐欺」……,造成保險公司很多糾紛,也讓主管機關頭痛不已;其始作俑者,竟是管理規則。它既違反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更有限制業務員工作自由,而有違憲之虞


  主管機關想積極任事、要有所作為,應該更加廣納民意,傾聽真正在市場上的聲音,把不符合人民需要的法令修正,該下重手時不要護短,讓全民以適切的花費,買到應有適當的保障,才是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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