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0年12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蔡溶紐約報導)紐約聯邦第二巡迴法庭29日做出判決,駁回中共政協委員、香港前民政局局長何志平的上訴,認定陪審團裁定何志平賄賂非洲國家政要「定罪恰當」,維持原判。
何志平2017年11月在紐約被捕,被指控為中國華信能源公司向乍得總統和烏干達外長行賄,以得到當地的石油生意。
何志平2018年被紐約南區聯邦法院裁定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中列明的賄賂和洗黑錢等7項罪名成立,被判監禁3年,罰款40萬美元。自被捕以來一直在押的何志平在2020年6月提前出獄,返回香港。
何志平在判決前的最後陳述時,曾哽咽地告訴法官,他對自己的錯誤「承擔全部責任」以及「尊重法官的判刑」。但之後又不服被判定七項罪名提出上訴,紐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三名法官今年3月聆聽辯論,本週二(29日)宣布維持原判,何志平七項罪名仍然成立。
何志平在上訴中說,控罪是針對涉及《海外反腐敗法》的「國內相關」(domestic concern)被告,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代表「國內相關」行事,他向乍得和烏干達總統付款跟美國沒有直接關係。但由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小組不同意何的說法。
根據法官的判決書,何志平是中國華信能源設立的非政府組織「香港中華能源基金會」常務副主席兼祕書長,該實體反過來又資助了一個美國非營利組織「中國能源基金委員會(美國)公司」,在美國維吉尼亞州註冊。成為一個「總部位於香港」、在「美國」設有辦事處、定位為「在香港註冊的中國智庫,同時在美國作為一個公共慈善機構」,並在美國享有「特別諮商地位」的機構。何志平負責這兩個實體的日常運營。
何志平以這個組織的名義,為華信能源做全球擴張的公關、還有行賄。
主審法官理查德・沙利文(Richard Sullivan)在裁決中說:「我們得出的結論是,在審判中引入的證據綽綽有餘,證明何先生代表美國非政府組織,協助CEFC(中國華信能源)獲取業務。」
辯方又指有關資金是「透過」(through)美國出入,而不是匯入或發自(to
or
from)美國銀行戶口。法官表示,何志平安排使用美國銀行系統,電匯國外來源到美國的代理行,再到美國,然後是最終的外國受益人。只要使用隸屬於美國的國際商業工具進行腐敗支付,美國就有管轄權。
何志平出事後曾致電拜登家人求救
《紐約時報》2018年在一篇專門描寫中國石油大亨葉簡明的文章中透露,葉簡明做生意的方式就是靠「大撒金錢攀上權貴」,他尤其苦心經營與拜登家族的關係。
但在何志平事件東窗事發之後,葉簡明和他的華信能源王國隨即如沙灘上的城堡,不堪潮水衝擊而潰敗。
《紐時》透露,何志平2017年11月在紐約被捕之後,第一通求救電話,就是打給前副總統喬・拜登的兄弟詹姆斯·拜登(James Biden)。
《紐時》曾就此事向詹姆斯·拜登求證,後者說,何志平打電話給他讓他大感奇怪,他說他認為何志平其實是想找亨特·拜登的,所以他將亨特的聯絡方式告訴了何志平。
CEFC和亨特·拜登有複雜的商業往來
《紐約郵報》此前獲得的文件顯示,自認當選總統的喬·拜登的兒子亨特·拜登,和中國華信集團(CEFC China Energy)董事長葉簡明達成了一項關於CEFC旗下一家控股公司一半所有權的協議,該公司有望每年為他提供超過1,000萬美元的「介紹費」。
另一份文件包括2017年9月簽署的「律師聘書」,葉簡明的下屬、中華能源基金會副主席何志平同意向亨特·拜登支付100萬美元「法律顧問」費用,換取亨特提供有關美國法律及聘用美國律師的意見。
在亨特·拜登(Hunter Biden)與華信能源(CEFC)之間的其它往來信件中,亨特表示達成的任何交易「對我和我的家人來說,我們都很感興趣」。
2017年5月13日發給亨特的一封電子郵件中,包含了六名從事未指定商業活動的人的「薪酬待遇」的詳細信息,根據他與CEFC的協議,亨特·拜登被確定為「主席/副主席」。
該電子郵件還概述了一項「臨時協議」,根據該協議,新公司中80%的「股權」或股份,將由首字母與發件人和3名收件人相符的4個人平分,其中「H」顯然是指亨特·拜登。交易中還列出了「10 Jim」和「10 H為大人物持有?」
這些文件是在2019年4月留在特拉華州一家電腦維修店的一台亨特·拜登筆記本電腦中發現的,後來電腦被聯邦調查局扣押。
喬·拜登(Joe Biden)沒有被指控有任何不當行為,也不是任何調查的對象。
據《郵報》報導,2017年6月,亨特·拜登敦促葉簡明「迅速」向他匯款1,000萬美元,以資助一家失敗的企業「華鷹公司」(SinoHawk Holdings),該公司於2018年10月解散。
亨特·拜登在本月初宣布,他因「稅務」問題以及在中國和烏克蘭的業務往來正在接受聯邦調查。該調查始於2018年,聯邦目前正在調查他和他的商業夥伴是否違反稅收和洗錢法。
責任編輯: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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