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猝死,意外險賠不賠?──登山拒賠篇
意外
丁丁過去未有心臟血管相關病史,在登山途中,忽然尖叫一聲就倒地不起,緊急送醫仍回天乏術,相驗屍體證明書死因記載為「急性心臟衰竭(猝發)」。丁丁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保險公司拒賠,而後法院判決,一審地方法院判保險公司敗訴,二審高等法院則判保險公司勝訴,為什麼會有不同的結果呢?
◎ 地方法院判決
法官認為,當請求保險金的人,即丁丁家屬,可證明該事故已經發生,並依經驗法則認定發生是符合意外,則已盡舉證之責任;反倒是保險公司若要拒賠,則應舉證。保險公司以相驗屍體證明書所勾選的「病死或自然死」方式,認定丁丁為非意外死亡,但法官認為此是檢察官判定有無犯罪行為之偵查依據,加上檢察官並未研究「保險法」所稱的「意外」(註1)、「疾病」兩者區別,因此這個部分無法證明。
丁丁的身體狀況,法官則是查閱就醫紀錄、詢問友人,認定生前確實無任何疾病,且體況良好,在過去登山的過程中,亦無不適的狀況發生,因此,當丁丁發生急性心臟衰竭時,是屬於偶發不可預期之情況,其因素為登臨高山,外界環境海拔高度改變所引起的。
綜合上述,法官認為丁丁的死因,是登臨高山引發心臟衰竭所致,符合意外險的「非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定義。保險公司應理賠意外保險金。
◎ 高等法院判決
丁丁的身體狀況,法官認為法醫並未對遺體做解剖,因此無法判定丁丁未勘驗的地方(如體內器官等等),是否真的沒有相關體況或疾病,且丁丁的就醫紀錄,僅能就健保局特約醫療機構查詢,並未包含其他醫療院所的就診資料,因此,也不足以證明丁丁的身體狀況。此外,法官還參照「心臟衰竭」的文獻、醫學經驗法則等等,認為猝死是其結果,且亦符合相驗證明書中提到的「病死及自然死亡」狀況。
雖然在高山中,空氣稀薄等因素,的確有可能激發心臟病,但法官認為丁丁過去登過數座山,均未發生不適狀況,且順利登山,再加上這次登山中,並無路滑、跌倒等外在因素,因此,雖然丁丁家屬覺得「急性心臟衰竭」是死亡時狀態而非病症,但法官認為,除了內部原因未查出之外,卻又無外部原因可證明,難以認定為意外。
綜合上述,法官認為丁丁的家人,無法證明丁丁的死亡是因意外造成的,因此,保險公司不用理賠意外保險金。
意外險的「意外」認定,是理賠的癥結所在,但往往事故的發生是由多種因素造成,因此,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是非常重要的(註2),雙方證據力之差異,對理賠判定會有不同的影響唷,此文純屬案例討論(註3),另有「運動猝死,意外險賠不賠──馬拉松獲賠篇」可對照瞭解(註4),並歡迎一同討論。最後835小編提醒,實際仍需依個別狀況做研判唷!
法院判賠的理由~
運動猝死,意外險賠不賠?──馬拉松獲賠篇
意外
小明參加馬拉松路跑活動,完賽後忽然倒地,送醫急救後,不幸身故。小明的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而透過法院判決後,保險公司敗訴,需要理賠意外保險金,這是為什麼呢?
小明在路跑前,做完健康檢查並無異狀,但於當日路跑完賽時,忽倒地不起,送醫後不治,相驗屍體證明書其死亡方式勾選為「病死或自然死」,其直接死因記載為「心因性猝死」,並附註「參加馬拉松競賽」。
◎ 家屬認為應賠理由
小明生前並無心臟相關病史,且路跑前亦有做健檢,其心臟功能數值正常,但因路跑而導致心臟衰竭等狀況,最後心因性猝死,所以符合意外「非因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註1)之定義。
◎ 保險公司拒賠理由
保險公司認為小明死亡是因為「心臟疾病」所致的心因性猝死,與路跑無關,因此,就算小明真的是因為路跑導致體溫過高、電解質失衡,最後心臟衰竭等狀況死亡,也是屬於小明個人體質、疾病所致,並不符合意外定義,且參與路跑,是屬於故意挑戰自我體能極限,因此屬於故意行為致事故(註2)發生,不予理賠。
◎ 法院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某些心臟疾病,的確會造成心因性猝死,但這類病患應無法參加路跑並完賽,因此,小明心因性的猝死,比較像是激烈運動後造成的併發症,而參加路跑是屬於外在因素,引起體溫增高、電解質失衡等狀況,進而熱衰竭,並非因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因素致死。另外,參與路跑,並非每個人都會發生此狀況,且小明事前心臟檢查皆屬正常,因此,猝死是屬於偶然、無法預料之情況。
至於保險公司認為是故意之行為,則因無法證明小明是故意讓自己出現熱衰竭等狀況,且路跑並不在條款中所提的除外事項(註3)之內,因此,不得以此拒賠。
綜合上述,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理賠此意外事故。
除了要熟知意外險的「意外」定義之外,其事故發生的因果關係亦是非常重要的,事故造成的結果雖然相同,但發生的原因不同,雙方證據力之差異,對理賠判定會有不同的影響唷(註4)。意外險這類的「意外」認定糾紛相當多,此文純屬案例討論(註5),835小編提醒,實際仍需依個別狀況做研判! 另有「運動猝死,意外險賠不賠?登山拒賠篇」(註6),希望大家可以就這兩篇做相互比較,亦很歡迎一同討論喔。
什麼是意外險理賠的要素?
如果這不是意外,那什麼才是意外?
意外
在一般人的認知中,意外就是意想不到的事情:「怎麼可能發生這種事情?真是太令人意外了!」
認為很突然地發生及非預期的事情就是意外。
但在保險裡頭,意外可不是這樣認定的唷!
※ 意外須符合三大條件,非疾病、突發性、外來的,簡單來說就是:非因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以下有三個例子,主角分別有投保意外險,但保險公司有可能不理賠之案例。
◎ 突發性急性心肌梗塞而猝死(因疾病)
主角引起突發性急性心肌梗塞而猝死,算不算「意外」事故呢?對主角家人來說,主角突然心肌梗塞,接著過世,對他們來說的確是意外,因為這是他們無法預期的事情,但心肌梗塞,為身體的疾病,因此不能視為「意外事故」。
◎ 過勞猝死(非突發)
主角在工作的某天,忽然過勞而死,雖然是「意外猝死」,但保險公司是有可能主張不屬於「意外險」的理賠範圍,原因是過勞死為「長期」、「累積」工作所致,並不符合突發性狀況,若主角可能早有身體不適等狀況,保險公司更是可以主張不賠。
◎ 作體操自己扭到脖子(非外來)
主角在自家庭院裡,一如往常的做體操,忽然一個不小心,扭到了脖子,這對當事人來說是一件「意外事故」,但看在保險公司的眼裡,這可不是,其原因是這種扭傷是屬於自力所造成,並不符合意外險的外來因素。
以上三個案例,若主角都有投保意外險,要注意的是,基於意外的認定不符,意外險是有可能不理賠的!
835小編提醒,意外險於理賠上會有爭議,多半是來自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意外認定不同,以上案例是簡化事發過程的結果,實務上各種主客觀條件多所變化,因此意外的認定需特別注意。
發生「意外」都會賠嗎?-意外險的除外及不保事項
意外險所保障的範圍,是因意外傷害而致殘廢或是身故時,會給予保險金。而意外傷害的定義(註1),是指「非因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符合突發性、外來的、非疾病等三個條件(註2)。
然而,只要符合以上定義,就能獲賠嗎?其實,保單條款中,會有所謂的「除外責任」以及「不保事項」,就算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但發生事故的原因或事項,若列在「除外責任」及「不保事項」條款之中,同樣會被拒賠的唷!
以下摘自「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註3):
◎ 除外責任(原因)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除被保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人傷害或殘廢時,仍給付保險金)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由條款可知,故意、犯罪等行為,以及戰爭、核爆等可能造成大規模損傷的狀況,都是屬於意外險的除外,一旦發生,保險公司是可以不予理賠的。
以小林來說,前陣子在開車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而殘廢,事後申請意外險,卻被拒賠,原因是小林在當天有喝酒,其酒測值已超過道路交通規定的酒測門檻了。而此項是「除外責任」之一,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 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不保事項,是為了一些較特殊的危險活動而訂定的,要注意的是,條款指的是從事這些活動的「競賽及表演」,因此,若是在「練習」當中發生意外,這是在保障範圍內,保險公司不能依「不保事項」之條款拒賠;反之,若是在「表演」途中發生意外,則是屬於不保事項,保險公司是可以不予理賠的。
以從小就練習空手道的阿華來說,在一次的空手道比賽中,不幸發生意外導致殘廢,申請意外險,卻被保險公司拒賠,其原因是,意外是在競賽時所發生的,屬於不保事項,並不在理賠範圍中,所以依條款拒賠。
保了意外險,並非任何意外都能賠,一切得依各家條款所載為主。835小編提醒,不只意外險,其他任何險種也都要注意,在保單條款中,通常都會記載所謂的除外責任,看清楚條款,才不會發生理賠認知的差異唷!
好像壽險公司跟產險公司態度不同………..這也是考慮因素之一喔
抱病跑馬拉松休克亡,疾病、意外難認定
文/王惠英 | 2014.11.14 (新聞)
今年45歲的周姓男子,有十幾次跑半程馬拉松(21公里)的經驗,近日更和同事相約首度挑戰台灣米倉田中42公里、限時6小時20分的全程馬拉松賽,不料在第31公里處發生休克,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該男子本身並無心血管相關病史,但賽前感冒,仍抱病硬撐參賽。
從路跑、馬拉松到鐵人三項(游泳、自行車和跑步),有越來越多人攜家帶眷、呼朋引伴,熱衷於投入挑戰體力、耐力和意志力的行列。心臟內科醫師指出,在馬拉松等活動發生猝死意外者,通常是沒有特殊疾病的選手,因為容易掉以輕心,或參賽前未做好訓練準備,因突然超量運動導致自律神經、腎上腺素失衡,心肺無法負荷,甚至造成心臟麻痺。
參加馬拉松活動發生猝死意外,傷害保險是否會理賠?傷害保險的不保事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摔角、跆拳道、拳擊或機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目前並未列入馬拉松等運動項目,不過,壽險業者對於這類運動競賽的參加選手,萬一發生猝死意外時,傷害險究竟是否會啟動持不同觀點。
有壽險業者表示,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突發或先前沒有相關病史,並不一定等於意外,須觀察過程是否有外來因素,譬如劇烈的冷熱變化等,才符合理賠條件;另有壽險業者主張,疾病或意外是由醫師來認定,如果先前沒有相關病史,亦即非疾病引起,而且不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會認定是意外事故,因此會給付理賠。
運動猝死賠不賠,不同的死因判定,結果也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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