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當局扣發養老金 八旬異見人士提訴追討
服刑即停發是否於法有據?行政文件合法性成關鍵爭點
【大紀元2025年12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程木蘭、洪寧採訪報導)現年80歲的異見人士董洪義,近日針對其在服刑期間被暫停並追扣養老金7萬餘元,起訴河北邯鄲市政府及其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質疑相關行政行為缺乏明確法律依據,涉嫌違反上位法與立法程序。這起邯鄲市叢台區法院近日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引發高度關注。
據董洪義提供予大紀元的法庭發言文件與法界人士表示,該案不僅涉及個別退休人員的財產權保障,更觸及近年來中國多地普遍存在的制度性爭議——服刑人員是否應當被停發養老金,以及行政部門是否得以依據部門規範性文件,限制公民依法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
服刑一年半 養老金遭停發並追扣
根據法院公開審理內容,董洪義於2022年底被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於2024年3月刑滿出獄。其後,當地社保部門開始逐月扣回其服刑期間已發放的養老金,累計金額達76,482.44元。
董洪義認為,養老金系其在職期間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後所形成的個人財產,依法應受《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保護,「服刑」本身並非法律規定可剝奪或限制養老金待遇的事由。
行為性質之爭:行政確認還是行政處罰?
庭審中,被告方邯鄲市政府主張,停發養老金屬於基於服刑事實作出的「行政確認行為」,而非行政處罰,因而不適用《行政處罰法》的程序性要求。
對此,董洪義當庭反駁指出,《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凡「以減損權益予以懲戒」的行為,均屬行政處罰。其養老金被停發、追扣,直接造成財產權損失,具備明確懲戒性質,被告將其定性為行政確認,「在邏輯與法律上都站不住腳」。
關鍵依據44號文件 遭質疑無授權、已失效
本案的核心爭議,集中於被告邯鄲市政府所援引的中共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該文件規定,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
董洪義指出,該文件僅為部門辦公廳的「覆函」,既非法律、行政法規,亦非經合法授權制定的部門規章,卻實質性減損公民財產權,違反《立法法》第九十一條「不得在沒有上位法依據的情況下設定減損公民權利的規範」。
而且國務院當年做出的「覆函」只針對黑龍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董洪義進一步提出時效質疑,指出44號文件發布於2001年,至今已超過20年,依法屬於「過期失效」文件,制定機關亦從未依法辦理延長有效期手續。
另外,被告提出2003年發布的補充函,以及2001年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的通知,均屬於衍生性文件,隨主文件失效而自然失效。
「不公開文件」執行成慣例 引發制度性質疑
除44號文件外,中共中央組織部等三部門於2012年祕密制定「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多名知情人士披露,這是各地實務中實際執行的關鍵依據,但該文件在行政訴訟答辯狀中被明確標註為「此件不公開」,理由為「涉及敏感問題」。
大陸律師王鳴(化名)對大紀元分析,看地方的網站,說它公開了呢,也行。但是,首先它這個文件(答辯狀中)本身自己說的就是不公開,它們本機關沒有公開。就說明這個東西本身從法律的效力和規範性文件來講,它就是一個內部文件,就屬於一個無效的不能對外的,下面(各地)即使它公開了,它們想公開,想企圖讓它達到一個合法的形式,實際上它也是達不到的。
知情人秦義直言,「不公開的文件不能作為有效的合法文件來執行,但是現實中它就被執行了。」他指出,這種「說一套、做一套」的治理模式,已成為制度性問題,不僅侵蝕法治基礎,也導致行政權力運作高度不透明。
另一名知情人王勇則指出,69號文件條文粗糙,如未明確與《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銜接機制,多處以「酌情處理」等模糊表述,缺乏確切標準。
文件中還提及「勞動教養」制度,但該制度已於2013年廢止,而文件標註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繼續引用即將廢止的制度,存在法律適用的時間性問題。
追加補充意見 要求法院審查文件合法性
在2025年12月16日開庭後,董洪義於12月19日向法院提交補充發言,正式請求針對被告方邯鄲市政府提出的上述「覆函」、「補充說明的函」、「通知」等三份行政文件進行合法性與合理性審查,並要求邯鄲市政府舉證證明這三份文件是否曾獲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的授權。
他援引《立法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指出,即便存在授權,涉及犯罪與刑罰事項亦屬授權立法的明確禁止範圍,且授權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被授權機關不得轉授權力。
按法律原則,授權期限過長形同取代正式法律,「不得轉授權力」是為防止行政部門將立法機關賦予的特殊權力任意擴張,導致權力失控或責任歸屬模糊。
此外,董洪義從刑法角度提出新論點,指出《刑法》第32至34條列明的主刑與附加刑中,並無「剝奪或停發養老金」之規定,其生效判決亦未宣告剝奪相關權利,社保部門另行增設懲罰,「違背罪刑法定與罰當其罪原則」。
人道層面衝擊 八旬老人陷入困境
董洪義在補充意見中亦從人道主義角度陳述,停發養老金使其「處於生活困頓之中」。他向大紀元表示:「被扣的都是六七十歲、八十歲的人,我今天八十歲了,服刑就扣養老金,這不人道、不人性。」
他認為,此類做法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的「不得剋扣養老金」原則完全背離,也與官方宣稱的「依法治國」「保障老年人權益」形成強烈反差。
堅持上訴到底
董洪義明確表示將堅持訴訟:「我們要追究到底,叢台區法院判了以後,如果敗訴了,我們要到中院去申訴。中院不行,我們就到河北省高院,高院不行,我們到全國最高法院,我們一直跟他們幹到底。」
「中國人權觀察」前祕書長徐秦,出獄五個多月以來,同樣被要求退還坐牢期間所發放的十五萬元養老金。當地社保局同樣拿出「44號文件」作解釋。
法律界人士指出,社保部門取消了作為其個人財產的養老保險金,實際上是行使了刑事上的財產處罰權,顯而易見的是,社保部門沒有這樣的權利。也缺少法律依據。
他們普遍認為,無論是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停發」,還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暫時停發」,均如上文所言,由於缺乏實體法的依據,程序上再完美無瑕,都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二款也明確「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如今董洪義案已超越個案層次,將司法審查焦點從單純的權利爭議,推進至行政規範性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審查。
截至發稿時,叢台區法院尚未作出一審判決。董洪義則明確表示,無論結果如何,將持續上訴至河北省高級法院,乃至最高法院,「一直追究到底」。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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