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中國貪腐刑罰新解釋 貪汙300萬可判..

中國貪腐刑罰新解釋 貪汙300萬可判..

中國貪腐刑罰新解釋 貪汙300萬可判..

中國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4月18日宣佈調整懲治貪腐刑責標準,將貪汙受賄罪得判死刑的金額確定為300萬元,同時規定,被判終身監禁的貪官不得再獲減刑或假釋。有分析指,已被判無期徒刑的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委員薄熙來等人或因此得將牢底坐穿。也有人認為,當局此舉並非要從嚴治貪,而是要重判尚未開審的周永康同夥、前軍委副主席郭伯雄和中辦主任令計劃。

中國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4月8日公佈《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貪汙及受賄罪的數額作重新定義,並將入貪汙受賄立案數額刑門檻由5000元提高到3萬元,3萬元以上稱為“數額較大”、20萬元以上稱“數額巨大”300萬以上則稱為“數額特別巨大”,可判死刑。同時明確規定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此外,解釋也擴大了對腐敗經濟處罰力度,對於官員小貪不斷如何計算受賄額做出規定,防止“因罪致富”。

對此,關注事件的中國人權觀察副理事長潘露接受本臺採訪時稱,300萬元可判死並不能代表當局更加從嚴治貪:
“300萬這個數字太小了,如果按照3百萬執行死刑的話,共產黨早就沒有了。他們從上到下,從京官到省官市官再到縣官、鄉官、村官,300萬這個起點簡直是太低了。如果司法體系能夠獨立正常執行的話,300萬執行死刑才有根本依據。如果是黨管司法的話,我覺得這個無非是注水豬肉。如果在這個假設前提之下,共產黨的政權可能就沒有了,因為幾乎所有的官員都能達到這個數字。所以這個司法解釋,最高法院公佈這樣一個數字也不知道他有沒有跟政法委商量,也不知道有沒有跟中央政治局的七位常委商量過。因為這麼多常委在海外藏了這麼多的離岸公司,這麼多的洗錢,那麼怎麼說呢?他們是不是夠死刑的標準?我覺得這個說法無法向當下這麼多納稅人解釋。”

在近年的一些重大反腐案中,至少有12名官員從“死緩”減為無期,包括:前鐵道部部部長劉志軍、前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等。有媒體統計,中國大陸被判入獄貪官獲減刑比例高達七成,而一般囚犯僅有2至3成。而通過寫稿、參與文體等活動“獲得表揚”,或者被認為“表現突出”,已成為貪官獲減刑的重要途徑。

據多維網的報導,按照兩高對終身監禁,不得減刑不得假釋的明確解釋,意味著包括薄熙來、周永康等近年查處的一大批涉貪腐官員,將要把牢底坐穿。

對此,一名關注貪腐問題的網民認為,與其製定嚴格的貪汙懲罰措施,不如改革容易產生貪腐的體制:
“當初周永康在位的時候,幹的好多事大夥都是極度反對、揭發。但凡是揭發反對的都被打成異己分子、顛覆分子,然後去整。假如當時聽了這些人的意見,及時把這些事情按照法律的渠道,正規的渠道解決了,周永康也不至於走那麼遠,犯那麼大的錯誤或者罪行。這樣不是對國家和諧更有好處嗎?”

此外,也有媒體認為,近日屢屢傳出中共前軍委副主席郭伯雄和中共前中辦主任令計劃的案件將開審。當局此時出臺關於貪汙、受賄罪的刑罰新解釋,可能針對郭、令兩隻貪汙受賄嚴重的“大老虎”,二人或面臨死緩判決,加裁終身監禁也有相當可能。

(特約記者:忻霖;責編:石山/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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