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04月30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與本系列文章之三的主人公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一樣,約翰‧狄金森(John Dickinson)也是促成美國憲法問世的主要功臣。也可以說,「如果沒有他,美國憲法可能不會問世」。不同的是,麥迪遜的歷史功績廣為傳頌;而相對而言,狄金森的憲法貢獻則鮮為人知。
持這個觀點的代表人物就是被譽為20世紀最偉大的美國憲法歷史學家之一的福雷斯特‧麥克唐納(Forrest McDonald)。麥克唐納將狄金森列為所有開國先賢中最被低估的一位。麥克唐納是在1985年做出這個評價的,而當狄金森的制憲會議筆記在1987年曝光時,這個評價得到了更廣泛的支持。
在本系列文章之一的「緒論」中,我把開國時期的政治光譜分為六個類別:未經改造的保守黨人、高端民族主義者、溫和民族主義者、政治中間派、有條件的聯邦主義者和堅定的反聯邦主義者等。顯而易見,狄金森是政治中間派的代表人物。
最終問世的憲法中許多具體條款均真實反映了他的政治觀點。可以說,正是他的政治智慧時時提醒憲法制定者,在編寫憲法時,他們不能毫無邊界地放縱自己的政治狂想。相反,他們必須考慮過去的成功經驗,以及公眾的接受程度。
個人生平
狄金森出生於1732年11月8日,比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僅小九個月。他出生於馬里蘭州,但很快全家搬到了特拉華州肯特(Kent)縣,與多佛(Dover)相鄰。如今,該地已經成為熱門的旅遊景點。
狄金森自幼接受嚴格的家庭教育,尤以典型的希臘-羅馬古典文學為特色,因此他一生都保持著對古典文學的熱愛。正如麥迪遜、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和本‧富蘭克林(Ben
Franklin)一樣,他不僅具有超強的行動力,而且具備深度思想。他的著作旁徵博引,大量引用了當時頗具影響力的思想家,如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古希臘學者波利比烏斯(Polybius)、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Cicero)、古羅馬歷史學家塔西佗(Tacitus)、英國古典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 Locke)等。關於這些思想家,請參閱筆者最近發表在《大紀元時報》的系列文章《美國憲法思想基礎》。
狄金森立志成為一名律師。從1750年到1753年,他在費城一家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做書記員,然後在位於英國倫敦的中殿律師學院(Middle
Temple)學習了四年,這是培養英國大律師(出庭律師)的四個「搖籃」之一。在倫敦時,他給父親寫了一系列的信,描述了那裡的生活和學習。這些信件表明,他在那裡求學時認識到了一位名叫威廉‧莫雷(William
Murray)的年輕蘇格蘭律師,他富有才華。莫雷後來成為英國首席大法官,成就斐然,更被封為曼斯菲爾德勛爵(Lord
Mansfield),狄金森亦對英國的法律體系頗有研究。
1757年,狄金森完成學業回到美國,隨後在費城從事法律工作。在之後的數年裡,他陸續在特拉華州和賓夕法尼亞州之間從事公共事務。
狄金森是貴格會信徒,然而他並不墨守成規,頗多創新。根據貴格會的章程,他呼籲解放所有的奴隸。在制憲會議上,他號召,「根據榮譽和安全的每一項原則,均不應該允許憲法授權各州從事奴隸交易。」
[譯註:貴格會(Quaker),又名教友派、公誼會(the Religious Society of
Friends),興起於17世紀中期的英國及其美洲殖民地,沒有成文的信經、教義,最初也沒有專職的牧師,無聖禮與節日,而是直接依靠聖靈的啟示,指導信徒的宗教活動與社會生活,始終具有神祕主義的特色。全世界共有成年信徒二十餘萬人,主要集中於美國。]
狄金森富有人格魅力,廣受選民歡迎,勝任了多個重要的政治職位,而本人依然謙遜穩重。從外形上看,與矮胖的亞當斯和矮小的麥迪遜相比,他身材高大,瘦削挺拔。與麥迪遜一樣,他的健康狀況也很脆弱,然而通過精心管理,他享有相對較長的壽命。他於1808年2月14日去世,享年75歲。
制憲會議前的公共生涯
年僅26歲時,狄金森贏得了特拉華州立法機關下院的一個席位。在他的第二個任期中,他被同事們推選為議長。然而費城是他早起從事法律工作的地方,1762年,他參加了賓夕法尼亞州立法機關的競選並成功當選。在那裡任職期間,他為賓夕法尼亞州的殖民憲章進行了一場著名的鬥爭,勇敢地反對本傑明‧富蘭克林的州政治主導派別。狄金森在這場鬥爭中失敗了,然而後來的事件表明,他在這個問題上是正確的,而富蘭克林和他的盟友則是錯誤的。
狄金森在殖民地憲章爭論中發表的重要演說至今仍然廣泛流傳,廣受好評。這位當時很年輕的立法專家抗聲道:「一個好人,應竭盡全力為他的國家服務,縱使國家不滿這服務。」
1765年,他起草了賓夕法尼亞州議會反對印花稅法案的決議初稿,並在被稱為「印花稅法案大會」的殖民地會議上擔任要職。1767—1768年,他以「賓夕法尼亞州農民的來信」為題,在報紙上發表了一系列文章,支持殖民地事業。這些「農民來信」在美國和歐洲都激起了巨大反響。當文章作者的身分被公開後,狄金森成為繼富蘭克林之後世界上第二位最具名望的美國人。
從1774年到《獨立宣言》通過,他在第一和第二屆大陸會議上任職,是國會官方聲明的主要撰寫者。狄金森還擔任過撰寫《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國會委員會主席。條款的初稿就是他親自起草的。
在反對《獨立宣言》為時過早之後,他與同為賓夕法尼亞州代表的羅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一道,退出了國會的最後投票,以便《獨立宣言》的投票結果是一致的。一旦宣布美國獨立,他就加入了美國武裝部隊。
不過,1779年,他作為特拉華州代表參加大陸會議。兩年後,特拉華州立法機構選舉(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徵召)他為州長(state
president)。第二年,當他還是特拉華州州長時,賓夕法尼亞州行政委員會在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推選他為該州州長。狄金森曾短暫地擔任過這兩個職務,然後辭去了特拉華州州長職務。他仍然擔任賓夕法尼亞州州長,直到三年任期結束。
制憲會議
時間來到1786年,狄金森和大多數美國人一樣,開始認識到需要一個更強大的政府。特拉華州派他參加了安納波利斯會議,在那裡他眾望所歸地當選為主席。安納波利斯會議建議召開另一個具有更廣泛權力的州際會議。作為對這個建議的回應,弗吉尼亞州的立法機構召開了制憲會議。
特拉華州選擇狄金森作為其參加制憲會議的代表之一。雖然他因病缺席了幾個星期,但在此期間他仍留在費城,方便向他的同事們提供想法和建議。
大會開始僅三週,狄金森就準備了一份憲法提案的大綱。該大綱以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的《弗吉尼亞計劃》(Virginia
Plan)為基礎,增加了代表們最終通過的許多額外要素:明確列舉的權力(enumerated
powers,註:授予國會的專有權力明確列舉在聯邦憲法的第一條中)、由州立法機構挑選參議員、參議員的最低年齡為30歲、選舉輪換制(rotating
elections,註:參議員任期六年,參議院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的席位,眾議員任期兩年)、限制各州發行貨幣、保障陪審團審判和人身保護令,以及後來的必要和適當條款的雛形,如第一條第8款第18項。
當然,該計劃還包括一些最終沒有被採納的想法,如行政部門由三人而不是一人領導。
狄金森最重要的憲法貢獻之一就是他在發展後來被稱為「雙重主權」(dual
sovereignty)的概念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這個概念,中央政府對明確列舉的對象擁有主權,而各州對所有其它事項擁有主權。狄金森認為各州在參議院中的代表權應該是平等的,他設想各州應該積極監督聯邦政府,這個功能後來被麥迪遜稱為「干預」(interposition)(pdf)。
在英文《大紀元時報》早先發表的《美國憲法思想基礎》系列文章中,我曾引用了狄金森的大會演講,他把未來的聯邦制度比作太陽系中太陽和各個行星的平衡。更典型的是,狄金森藉助於歷史、傳統和審慎的態度。在某些方面,他的思想早於「現代保守主義之父」英國議員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後來的著作。
一個很好的例證莫過於狄金森1787年8月13日在大會的演講。在英美傳統中,只有立法機構的下議院有權提出徵稅法案。大會的一些與會代表主張放棄這個傳統。對此,狄金森進行了以下精采的回應:(原文來自麥迪遜報告,我對一些標點符號和速記進行了修正整理。)
「毫無疑問經驗是我們唯一的行動指南。理性可能會誤導我們。並不是理性發現了英國憲法獨特和令人欽佩的機制,亦不是理性發現或可能發現了奇怪的和(在那些受理性支配的人看來顯得)荒謬的陪審團審判模式。這些發現可能就是由意外產生的,而經驗對它們給予了認可……
「難道經驗還沒有驗證將貨幣法案限制在人民的直接代表手中的效用嗎?……難道我們要把我們自己在這個問題上的11年(即1776年至1787年)的短暫經驗與這個長期經驗對立起來嗎?拒絕眾議院的這個專屬特權會觸犯人民的所有偏見,而在沒有必要的目的時,我們絕不應忽視這些偏見。
「當這部(憲法)出台時,它將受到許多意見領袖的攻擊。『貴族化』將成為最適合的反對口號,反對者將緊抓這些陳詞濫調不放。有八個州在其憲法中加入了貨幣法案的專屬權利,而這有利於立法機關的公共部門。然而,其中大多數州允許其它部門進行修改。這……對我們來說是合適的。」
在埃德蒙‧倫道夫的協助下,狄金森贏得了這場辯論。結果就是促成了「始創條款」(Origination Clause,第一條第7款第1項)的問世,規定只有眾議院才可以發起新的徵稅議案。
在批准憲法的各種辯論中,「始創條款」被證明是一根救命稻草。正如狄金森所預言的那樣,反對者抨擊憲法過於貴族化。如果沒有「始創條款」來反駁這個指控,憲法草案可能永遠不會被批准通過。
憲法批准之爭
由於健康狀況不佳,狄金森在憲法簽署前不久就離開了大會。他委託他的特拉華州同事喬治‧雷德(George Read)代為簽署。
而狄金森的兩個家鄉,特拉華州和賓夕法尼亞州,成為第一個和第二個批准憲法的州。當憲法批准的步伐在全國放緩時,狄金森再次拿起他那充滿力量的筆,撰寫了一系列支持憲法的政論文章。他選擇的筆名是「法比烏斯」(Fabius)。鮮為人知的是,這個名字取自一位著名的古羅馬將軍,他採取游擊戰術擊退了強大的敵人漢尼拔(Hannibal)。
法比尤斯的政論文章在當時風靡全國,對於推廣憲法取到了重要作用。
結語
與麥迪遜一樣,約翰‧狄金森在制憲的各個階段發揮了關鍵作用:建立背景制度(如《邦聯條款》),起草憲法文件,並促進憲法批准。
然而,狄金森遠比麥迪遜更多地將他的具體想法融入到憲法文本中。欲知詳情,請參閱拙文《約翰‧狄金森的憲法貢獻》(The Constitutional Contributions of John Dickinson,2003-2004)。
本系列的前三篇文章,請點擊:《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和《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4: John Dickinso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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