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日 星期三

檢求無期刑 林益世輕判7年4月


檢求無期刑 林益世輕判7年4月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左)昨晚與妻子彭愛佳(右)前往中崙派出所報到,對於媒體追問有關一審判決結果,林益世並沒有回應。(記者王敏為攝)
〔記者侯柏青、張文川/台北報導〕特偵組偵辦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涉貪案,依涉貪污治罪條例的收賄、索賄、洗錢及財產來源不明等四罪起訴,並求處無期徒刑。台北地院昨宣判,認定林所為不構成收賄罪,但其「喬事收錢」等行為觸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輕判林益世應執行七年四個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五百八十萬元。

母、妻、舅同被訴 都無罪

檢方起訴本案共犯林益世的母親沈若蘭涉貪污及洗錢罪,妻子彭愛佳、大舅沈煥章、小舅沈煥瑤也涉洗錢罪。但因北院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污罪,不衍生洗錢問題,判決四人均無罪。

這項判決一出,各界強烈批判,認為若依此判決標準,前總統陳水扁與吳淑珍也不過是「恐嚇取財」,民進黨立委則質疑「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

特偵組發言人陳宏達說,這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檢方仍主張「貪污」,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是否提起上訴;林益世也透過律師發出聲明表示「將上訴」。

台北地院審理林益世被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錢,協助向中鋼公司施壓後取得瀘渣合約一案,認為林益世九十九年間僅轉達請託便箋給經濟部,事後也未探詢結果,未影響經濟部的行政決定。合議庭表示,林益世施壓的對象中鋼、中聯等是民營公司,根據「罪刑法定」與「禁止類推原則」,並不構成公務員利用職務上行為收賄罪。

檢方開庭時舉最高法院對陳水扁涉及的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人事賄賂案判決,認定總統對官員有實質影響力,收賄觸法,認為林益世貪污。但合議庭認為,林益世案和前述幾案不一樣,林「喬」的是「私經濟」行為,既對中鋼等民間公司沒有行政指導權,也未實際對經濟部施壓影響決策或人事,兩案截然不同。

合議庭表示,合議庭勘驗「一刀斃命光碟」後,認為當初是陳啟祥主動提及八千三百萬元,林益世沒暗示索賄或恫嚇,所以林被控索賄罪的部分判無罪。

不過,合議庭認定,中聯和地勇當年洽談轉爐石合約時,林益世多次電話施壓中鋼總經理鄒若齊,還恐嚇中聯董事長翁朝棟,在他威逼恐嚇下,地勇順利和中聯締約,林益世取得兩千三百萬元代價及一千萬元公關費(美金三十一萬七千五百元),合議庭認定,林益世觸犯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

判決出爐 各界強烈批判

合議庭另認定,林益世在母親沈若蘭、妻子彭愛佳處存放一千五百八十萬元鉅款,但他無法交代鉅款來源,依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林益世二年,創下該罪實施以來判刑首例。

另林益世是否涉及藉勢藉端勒索罪部分,合議庭認為,該法條規定,勒索的目標物應該是「財物」,林益世當時要求中鋼、中聯給予的卻是「締約權」,因此不構成該罪名。
詭異的是,陳啟祥承認行賄六千三百萬元,獲檢方緩起訴確定,但被控收賄的林益世反而不構成收賄罪。

合議庭昨天公布一百九十八頁的判決書,另加上數十頁的附件表格,以長達十三萬字論述林益世的犯罪態樣。

合議庭認定林益世不涉貪污,受命法官紀凱峰解釋,法院審案必須拋開藍綠和人民的法律感情,要依法審判,不能因為被告的舉動很可惡,就羅織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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