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8日 星期日

全國消費者及保險經紀人一大勝利  林順松

全國消費者及保險經紀人一大勝利  林順松


  經過六年多,在筆者首倡及同業先進的共同的努力下,金管會終於在12月2日發佈公函:「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9條,係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約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敍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回想六年前,筆者以富蘭克林保經公司負責人名義,寄出公函至金管會,楊科長回電,先是揶揄經本人闡述緣由後,承認本人說得有理;筆者再接再厲,以監事的身份向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提案,再向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提案;接著,保險經紀人邱文豐送件某保險公司被退,再向金管會和公平會申訴,吳慶明兄及曹振華兄也都投入心力;筆者更屢次在保險相關會議發言提出見解,支持的有之,澆冷水也大有其人。

    考試院9 8年保險經紀人高等考試第一題:在現行實務運作下,保險公司常要求保險經紀人公司必須與其簽訂協議,方得販售該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試評析之。顯見主管機關開始重視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關係之議題

  現在,金管會正式行文,總算一大突破。但是,我們也不能天真地以為,從此以後保險經紀人就可以完整地為保戶規劃保單了!果不其然,立即有保險公司嗆說:「保險經紀人送件,我們會立即派出自己的業務員全程接手服務。」「我們不會付佣金給保險經紀人,他們應該向被保險人收取。」「增加公司作業成本,帶來不少麻煩。」

  那些超保守的反對聲浪,不斷干擾阻撓保險的整體發展!還包括部份公會理監事,他們藉開會時掌握麥克風,大肆抨擊筆者所提出的建議。

  難道保險法第9條是昨天才立法的嗎?相對於保險公司,被保險人是渺小的,保險公司是那麼大!翻遍整本保險法,也僅僅這麼一條對保戶有個保障依靠──當保戶買保險時,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基於公司及自己的利益,推銷不適合保戶的保單;只有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

當被保險人對於保險認知與保險公司不同,尤其對理賠看法不同時,保險公司有的各式各樣的專家,保戶成了待宰羔羊,只有保險經紀人可以協助。難道我們社會可以縱容部分保險公司為所欲為,不能提供一個保護保戶的小小管道──保險經紀人?

有很多保險經紀人非常樂觀地以為天下太平,筆者則是審慎樂觀──經過六年沈澱,很多保險經紀人已經準備好正面迎戰這個議題,如果把這股力量集結起來,必能大有突破

筆者建議下列幾個作法:

一、             不簽約為原則,例外才簽約──將現行觀念稍作調整,即保險經紀人與保險公司簽約改為有特殊狀況再行簽約。

二、             會員公司不過300多家,加上獨立保險經紀人,總數不超過500,不會增加保險公司作業成本──目前保險公司除少數無業務員者,自有業務員至少六七百,多則數萬,以目前資訊網路這麼發達,完全不會造成任何保險公司負擔

公會也可以設立窗口對保險公司,服務會員;或會員互推代表,集中與保險公司的對口。

三、             佣金方面類同第一項建議──未簽約者,按目前通行表訂條款進行;簽約者自行另訂條款。保險公司如要保險經紀人向被保險人收取佣金,那麼請還原保費,才不至於讓被保險人付出雙份佣金

建議公會儘速召集會員公司凝聚共識,並與壽險及產險公會展開協商,讓所有會員能快速展開作業,讓消費者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人獲得三贏

下一步,我們希望金管會:

一、             業務員應直接登錄在公會,不應該綁在保險公司或代公司,以符合專業及承攬身分的精神。

二、             再度解釋:「續期佣金應發放給原始招攬業務員。」以減少公司與業務員間糾紛,更減少解約產生的糾紛。

從本次金管會的發文,我們可以看到,只要提出對的見解、持續推動,主管機關終會買帳,我們繼續攜手向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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