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06月10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編譯)研究憲法的學者們很少提到讓-路易‧德洛姆(Jean-Louis
DeLolme),但實際上,德洛姆關於英國政治制度的書曾經極大地影響了1787—90年的憲法辯論。憲法的反對者——反聯邦黨人——就以這本書為武器。著名歷史學家戈登‧伍德(Gordon
Wood)還論證,德洛姆的書「對1780年代後期聯邦黨人的思想也產生了非同尋常的影響」。
與開國元勛中的兩位國際法權威(將在下一篇文章討論)一樣,德洛姆來自瑞士日內瓦,出生於1740年。在他法律生涯的早期,因為自己的一本政治著作冒犯了當地的官員,三十六計走為上,他遁去了英國。
德洛姆在經濟上並不富裕。在英國,他通過向雜誌投稿勉強維持生計。1771年,他出版了《英格蘭憲法》(Constitution de
l’Angleterre)。第二年,該書以「英格蘭憲法或英國政府詳述」(The constitution of England; or, An
account of the English government)為書名用英語出版,該書再版10次。
德洛姆的著作以欣賞的眼光審視英國的政治制度。與孟德斯鳩一樣,他讚揚了英國的權力分立、統一的行政機構(據說如此)以及對法治的尊重。
在隨後的幾年裡,德洛姆修訂了《英格蘭憲法》一書,也撰寫了一些其它的著作。他最終回到了瑞士,於1806年去世。
德洛姆和約翰‧亞當斯
在約翰‧亞當斯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憲法辯護》(被許多美國制憲者和憲法批准者作為資料)第一卷中寫道:「沒有人還想在德洛姆之後寫這個問題,他的書是歷史上對三權(立法、行政和司法)政治平衡的最好辯護。」
此外,亞當斯還引用了德洛姆對權力誘惑的看法,即使是在善良的人中間也是如此:
「經驗表明,最好品行的人也無法抵禦權力的誘惑。權力的誘惑不是什麼好事,它能夠使人沉溺其中。權力自身不想受任何限制,它總會要掙脫束縛,直到突破所有的約束邊界。」
當提出憲法時,大多數州都有行政會議(executive council)來審查州長和州政府官員。在批准憲法的辯論中,一些反聯邦黨人對憲法沒有行政會議表示遺憾。然而,在《聯邦黨人》第70期中,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引用德洛姆的話,為單一制行政機構辯護:
「在這一點上,我顯然同意(德洛姆)的觀點……『行政權力只有一個,才更容易受到限制』。人民關注和警惕單一的目標,會有效、安全得多。總之,任何行政機構的增多對自由來說都是危險的,而非友好的。」
儘管英國政府的結構支離破碎,但最終議會是至高無上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和決心,議會總是可以得到它想要的東西。正如德洛姆所寫的,「這是英國律師的一項基本原則,議會可以做任何事情,除了讓女人變成男人,或讓男人變成女人。」(當然,在今天的某些方面,這種「限制」會認為沒有想像力。)
除漢密爾頓外,其他幾位參加批准辯論的人也提到了德洛姆關於政府最佳結構的意見。然而,這位瑞士法學家最大的影響不是在結構問題上,而是在美國憲政的其它四個方面:監察權、新聞自由、陪審團審判,以及憲法的導言。
監察權
在羅馬共和國(公元前509—前27年),人民每五年選舉兩名監察官(censor)。監察官的地位甚至比執政官更受尊重,當選的監察官一般都是以前擔任過執政官的資深政治家。
「監察官」(censēre)的拉丁語動詞是指計算、估計或評估。無論是在羅馬時代還是在美國建國時代,「審查」(censor)這個詞都不一定具有我們今天所理解的負面含義。監察官的任務是對羅馬公民進行人口普查。但他們也被指示要糾正政治實踐中的有害偏差。例如,他們可能會剪除元老院中的尸位素餐者或不道德因素。
顯然,這是一個權力極大的職位,正是意識到了這一點,限定監察官的任期只有6個月。因此,在每一個五年周期的4年半中,羅馬共和國沒有監察官。
德洛姆認為,其它公民政府應該建立一種監督權力,相當於一種憲法陀螺儀,用以糾正有害的偏差。行使監察權的人必須是政府正常程序之外的人。他們不會受到系統性腐敗或功能失調的影響。
德洛姆認為,英國有一個監督機構:自由媒體。英國的報紙和雜誌在揭露腐敗和功能失調以及迫使政治變革方面非常成功。
獨立後,美國人遵循德洛姆的建議,建立了一個監察機構。1776年的賓夕法尼亞州憲法規定,每七年選舉產生一次「監察委員會」(Council
of
Censors),以審查政府的財政和運作,並在必要時建議修改憲法。獨立的佛蒙特州在其1777年憲法中採用了類似的制度,並在1786年的修訂中重申了這一制度。佐治亞州的1777年憲法授予大多數縣的權力,可以強制整個州會議採納特定的憲法修正案。1780年的馬薩諸塞州憲法(主要由亞當斯本人起草)包括一項類似的權利,在15年後可行使這一權利,該州可以在三分之二的選民要求下強制召開修正案大會。
美國憲法的制憲者也創造了一種監督權。根據憲法第五條,在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機構的要求下可以強制召開「提出修正案的會議」。正如憲法的倡導者在批准辯論期間所解釋的那樣,這使各州有權通過他們控制的、沒有聯邦干預的會議提出修正案,以糾正聯邦的功能失調。
今天,在許多州,選民提案權(initiative)被作為一種監察權力(雖然在一些州,選民提案權被濫用,但這是另一個話題)。在聯邦一級,從未設置過監察權,從這裡,也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聯邦政治的現狀。
新聞自由
沒有包含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是反對批准憲法的一個關鍵理由。一位最受尊敬的、化名為「聯邦農夫」(The Federal Farmer)的反聯邦黨人提出了這個觀點,並引用了德洛姆關於新聞自由的思想。
民眾對保護新聞自由修正案的如此強烈要求,憲法的倡導者們完全無法忽視,因此新聞自由被納入1789年提出的《權利法案》第一修正案,並在1791年12月15日獲得全面批准。(實際上,在國會的提案中,這是第三項修正案,但最初的第一項修正案從未被批准,最初的第二項修正案直到1992年作為第27修正案被批准後,才成為憲法的一部分。)
陪審團審判
未經修訂的憲法只保證刑事案件而非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判。此外,與普通法中的傳統做法相比,憲法給予最高法院更多的裁量權來擱置陪審團的事實認定。
包括「聯邦農夫」在內的反聯邦黨人反對這些對陪審團審判的限制。在這個問題上,「聯邦農夫」也引用了德洛姆的話。同樣,馬里蘭州一位以「一個農夫」(A Farmer)為化名的反聯邦黨人政論家在論證擴大陪審團所保障的審判時,也引用了德洛姆的觀點。
第七修正案滿足了反聯邦黨人關於擴大陪審團審判的要求。它確保在聯邦法院的大多數民事案件中進行陪審團審判,並一定程度限制聯邦上訴法院推翻陪審團事實調查結果。
「我們人民」
1787年大會指派代表賓夕法尼亞州參會的紐約人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撰寫憲法的最終草案,他在開篇加入了「我們人民」的字樣。
這句話的來源很可能是德洛姆。在德洛姆關於英國憲法著作的結尾處,他設想如果一個立法者要設計英國憲法時,會怎麼做。針對設立下議院的合理性,德洛姆讓這位虛構的立法者說:「我們人民應該對政府產生影響……」
本系列的其它文章: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 Natelson),前憲法學教授,丹佛獨立研究所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9: Jean-Louis DeLolme: ‘We the People …’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