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3年06月30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 Natelson撰文/任季編譯)這是「美國憲法的思想基礎」系列最後一篇,主要講如何用前面談及的政體思想,教育我們的年輕人。
憲法是美國的最高世俗法律,「全國的最高法律」(憲法第六條)。它構建了中央政府,規範了美國聯邦制,並保護了個人權利。因此,憲法研究應該是美國公民教育的組成部分。
事實上,對於行使美國公民身分來說,相比研究立憲後的美國歷史、相比公立學校課堂上耗費了很多時間學習的一些其它課程,了解憲法本身實際上更重要。
了解憲法需要的不僅僅是討論言論自由,或翻看標題為「法案如何成為法律」的圖表等資料。憲法得益於幾千年來的思想,本系列文章中介紹的大多數思想家都生活在古典古代。後來者,如約翰‧洛克和孟德斯鳩男爵,他們也接受了來自於古典時代的智慧,學習了後來的英國和歐洲歷史,借鑑了英美法律制度。
最後,起草憲法的制憲者和將其轉化為法律的批准者接受的教育均以古典時代為核心。
從終點開始
從我的高等教育教學生涯開始的時候,就學到了一個基本的原則:「當為一節課或一個課程備課時,從終點開始。」
也就是說,你希望學生知道什麼和能夠做什麼是你備課的起點。一旦你確立了你的教學目標,你就可以反向推出你的教學內容和方式。
因此,如果美國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優秀且有知識的公民,那麼教育者必須教導學生正確理解憲法。而要理解憲法,就需要學生了解構建憲法的基礎,進而特別要求關注古代經典及後來的發展和思想進路。
重申一下,我並不是說應該簡單地複製開國時代的教育。儘管以拉丁文經典為核心的教育可能適合於許多未來領導人,但我不認為適合於大多數學生。
K-12教育
綜上所述,所有學生在高中畢業前都應該:
• 參加逐條朗讀整個憲法的課程。在朗讀過程中教師可以插入解釋、介紹背景、講述相關故事和舉例說明;
• 能夠列出本系列文章中介紹的思想家以及他們對美國政體的貢獻;
• 指出這幾位美國開國元勛對憲法的一項或多項貢獻:約翰‧亞當斯、約翰‧狄金森、亞歷山大‧漢密爾頓、詹姆斯‧麥迪遜、喬治‧梅森、古弗尼爾‧莫里斯、埃德蒙‧倫道夫、喬治‧華盛頓,以及康涅狄格州參加制憲會議的三位代表。(這也是我在《大紀元時報》下一個系列《美國國父與憲法》的主題);
• 至少找出三個今天不常見,而在憲法中使用的單詞或短語;
• 能夠解釋憲法對州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間權力和責任的劃分,並理解這種劃分背後的原因。正如本系列前面文章所解釋的,了解這些原因需要對古典歷史、英國殖民時期美國歷史以及1787—1790年的憲法辯論有一定的了解;
• 了解原始憲法中的主要條款,以及其制定的源由。(益處舉例:當一個人了解了制憲者在權衡我們的總統選舉制度時考慮的眾多因素,就不太容易受到「全民普選總統」等淺薄提案的影響。)
• 列舉和說明27條修正案中每一條的主要內容,以及每一條背後的主要原因和歷史背景。(益處舉例:當人們了解了第14修正案背後的歷史,就不太可能被現代特殊利益集團提出的憲法特權主張所誤導。)
我知道,許多利益集團都在爭奪學校的時間,很多場合都可以聽到這句話:「這應該在學校裡教。」然而,我認為對於美國的獨立和自由的存續來說,美國的基本法律比現在學校中的大多數科目更重要。
取消一些無意義的學習內容可以騰出課堂。如2009年對小學教科書分析列出了一些社會課程,我們的公立學校把過多的課堂時間花在沒有長久價值的問題上。例如,有誰能說,學習「肯尼亞的生活和慶祝活動」,應該取代學習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且需要投票選舉的政府系統?
法律教育
在本系列的前一篇文章中,我提到了已故蘇格蘭學者艾倫‧沃森(Alan Watson)的著作《美國法律教育的恥辱》。書中提到的「恥辱」之一是法學院中憲法教育的錯誤。法學教授之間的一個常見笑話可以讓我們管窺一斑:「我不會讓我的學生閱讀憲法,這只會讓他們感到困惑。」
我從來不認為這僅僅是個笑話。當我教憲法時,每堂課都會大聲朗讀整個文件,學生們輪流讀,直到我們讀完所有文件,而我則插話評論並回答問題。
培養徹底理解我們最高法律的律師,也就是法官,應該是所有法學院的首要任務。但改革法學教育將比改革K-12學校教育更加困難。
這裡例舉幾個原因:首先,對律師的憲法素養要求應當比普通公民要高。第二,法學教授往往缺乏歷史、經典和語言方面的教育,他們無法教授他們不知道的東西。第三,憲法學教授通常對影響開國元勛們的主要法律領域(如房地產、合同、代理和信託)知之甚少。第四,他們中的大多數人要麼沒有法律工作的實際經驗,要麼法律工作資歷過淺。最後,法學界的極左傾向為無視甚至歪曲憲法真正含義創造了動機。
目前的解決方案
近期的解決方案並不完美,但也只能如此了。它們依賴於私立學校、特許學校和家庭學校的憲法教育;依賴於公民會議和公民課程;依賴於大眾媒體,如廣播電台、播客、視頻和《大紀元時報》等。這些機構將不得不承擔公立學校和法律學校應該做但沒有做的工作。
我寫了本系列文章,以期裨益憲法教育。
本系列的其它文章: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之八、之九、之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
作者簡介:
羅伯特‧G‧納特森(Rob Natelson),前憲法學教授,丹佛獨立研究所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
原文:The Ideas That Formed the Constitution, Part 22: Public Educatio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所表達的是作者的觀點,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的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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