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6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李言綜合報導)加州法院在本週的一項裁決中說,根據加州法律,大黃蜂是一種魚類。消息傳出,引發網絡熱議。
根據法庭文件,加州第三區上訴法院判定,大黃蜂——一種陸生無脊椎動物因此應該受到《加州瀕危物種法》保護。
該法案將受保護的物種分門別類確定為「鳥類、哺乳動物、魚類、兩棲動物、爬行動物或植物」。
這一切始於2019年該州杏仁業聯盟(Almond Alliance)對漁業和狩獵委員會(Fish and Game Commission)的一起訴訟。
該委員會在那一年將大黃蜂列為瀕危物種。但由於杏仁業聯盟等農業團體提出上訴,薩克拉門托高等法院(Sacramento
County Superior
Court)翌年裁定,大黃蜂不屬於瀕危物種,理由是《加州瀕危物種法》只為了保護海洋中魚類等無脊椎動物。漁業和狩獵委員會不服,提出上訴。
據法官說,大黃蜂被歸類為魚類是對「魚類」一詞的自由(liberal)解釋——包括非水生生物,也是該州自己的立法史。
法官們的說法是,「雖然『魚』這個詞在口頭上通常被理解為指水生物種」,但法律的規定使「對魚的合法定義⋯⋯不受此限。」
法院解釋稱,「瀕危物種法」賦予了漁業和狩獵委員會分類的權力,以確定什麼是以及什麼不是瀕危物種。
法院認為,根據這項法律規定,委員會的權力「不限於只列出水生無脊椎動物(為魚類)」。
該州自己的立法歷史也支持這種「自由解釋」,將非水生大黃蜂歸類為「魚類」。
因為根據州法律,「委員會可以將任何無脊椎動物列為瀕危或受威脅物種。」
1969年以前,該州法律將魚定義為「野生魚、軟體動物或甲殼動物,包括其任何部分、產卵或卵子」。同年,立法機構修改了定義魚類的章節,增加了無脊椎動物和兩棲動物。
這一節後來改過一次。2015年,州議會將「魚」的定義修改為「指野生魚、軟體動物、甲殼動物、無脊椎動物、兩棲動物,或任何這些動物的部分、產卵或卵子」。
根據法庭文件,法官們「承認該定義範圍模糊」。
法院最終裁定,薩克拉門托縣高級法院的詹姆斯‧阿蓋勒斯(James P. Arguelles)法官「在得出相反結論時犯了錯誤」。
上訴法院的指蜂為魚的裁定在網上引發熱議。
「創世記的答案」(Answers in Genesis,簡稱AiG)創始人和首席執行官肯尼斯‧漢姆(Kenneth Ham)通過推文回應說,「我們生活在一個男性被稱為女性,將子宮內的孩子殺死稱為保健的時代。」
「那麼為什麼不把昆蟲稱為魚?」他繼續說道,「此外,我們需要提醒的是,上帝給了人類統治萬物的權利,而不是其它⋯⋯」
漢姆還是廣受歡迎的創世博物館(Creation Museum)及舉世聞名的方舟奇遇記(Ark Encounter)創始人和首席執行官。
已退休美國海軍軍官史蒂芬‧羅傑斯(Steven Rogers)中尉則說,「加州急轉直下!⋯⋯根據加州法律,大黃蜂是魚。——男人是女人,女人是男人,而蜜蜂則是魚!還有什麼可說的呢?」
網友GB則表示,「如果男人可以成為女人,大黃蜂沒有理由成不了魚。」
「何為女人?何為魚?為什麼自拜登(就職)以來一切都變得顛倒了?」中東和外交事務國際發言人漢德利‧普林斯(Prince Handley)說。
責任編輯: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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