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1年05月05日訊】近年來,對於信仰迫害案件,中共法院應用最多的就是刑法300條。但該法被指存在邏輯錯誤,歧視宗教信仰,違反國際公約和現行法律規定,是名副其實的惡法。
接上文:律師詳析刑法300條:鑄就冤案 應予廢除(上)
認定邪教組織標準超過黑社會犯罪
文章指出,中共司法認定邪教組織的錯誤有三:
其一,大多數的邪教組織是未審先定,法院按照最高院文件、公安部祕密文件的直接認定,將其複製黏貼到判決書上。
如,最高院直接發文確認「法輪功」是邪教組織。邪教組織的認定,是一個事實問題,並非法律問題。應該由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查明,而不是由最高院在文件中事先確認。
其二,根據其名稱、組織架構等認定邪教組織。如,以「呼喊派」三字搜索中國裁判文書網,其案例被判刑僅僅是因為其涉嫌宗教性的行為:成立、加入教會組織、聚會、宣傳其教義。這是典型思想犯罪。
其三,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等同於破壞法律實施。要構成本罪,除了需要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有關之外,還需要有具體的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這兩者應該是分開的,其認定需要不同的標準。
文章說,「哪個具體法律給違反了呢?沒有。如,一次聚會前後、一本恢複本聖經打開的前後,小區秩序沒有任何變化。沒有妨礙任何法律的實施,除非說你的法律是禁止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
作者將300條案件與黑社會組織犯罪對比,發現其比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更為嚴苛。
如,你沒有參加黑社會組織,僅僅是宣傳杜月笙思想、黃金榮主義,這是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但刑法300條,不要求有組織、參加。僅僅跟它有點關係,法院就會認定你「利用邪教組織」。你沒有參加「邪教組織」卻「利用」了它,比如說宣傳了,同樣是犯罪要件之一。
也就是說,「有邪教組織,我定你罪。沒有這個邪教組織,我同樣也能定你罪。」有了「利用」這二個字,邪教組織認不認定都沒啥關係了。最高院對「利用」的解釋,實質上打擊的並非「社會危害性」,直接就是針對宗教性、思想性。
中國(中共)公安部取締法輪功所禁止的主要是信仰、思想自由。
兩高司法解釋是違法定罪
作者列舉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十三種具體情形,指其將刑法沒有定罪的行為定罪。在邏輯上的錯誤,是其懲罰目標還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的行為,並沒有多出任何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如,第一項「建立邪教組織,或者邪教組織被取締後又恢復、另行建立邪教組織的」。按照這項,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本身就構成犯罪,這直接違反了300條的規定,要有具體的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司法解釋第二項「聚眾」、第三項「集會」可以對比刑法已有的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和非法集會遊行罪,感受300條的法上加法的嚴苛。
第四項:「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它方法強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組織的」。暴力脅迫到達一定層級,構成對他人的傷害,自應承擔刑責。但不應根據實施人的信仰不同而區別對待。
第五項:「組織、煽動、矇騙成員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一般僅僅構成道德譴責的層級。這樣的行為都入罪,證明立法的嚴苛。
……
第十一項針對邪教宣傳品數量,如「製作、傳播邪教書籍、刊物、錄音帶、錄像帶250本(盒)以上的,構成犯罪」。
聯合國大會於一九八一年發布《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第六條中明確規定了有關思想、良心、宗教或信仰等方面的自由權利,包括有編寫、發行和散發有關宗教或信仰的刊物的自由;有在適當的場所傳播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等等。
文章指出,公約的上述規定在司法解釋中被全面、徹底地違反。其實這些也都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基本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使。對依據民法典合法的行為又用刑法予以懲治,這不是惡法什麼是惡法?
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
文章指出,依據刑訴法,檢察院、法院是要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進行審查的,最終由法院對案件獨立裁判。現在是倒過來,自己偵查的案件自己認定。「你只要證明了是邪教宣傳品,倒過來利用、邪教組織等不認定都等同於認定了。」「公安判案,法院背書。」如,雲南315教案中控方甚至將《聖經》認定為邪教宣傳品。
作者說,「現在流行一句話,面對惡法槍口應當抬高一厘米,但是我在300條案件中看到的是持續不斷的校正準星,瞄準目標。黑洞洞的槍口始終是對準了你的。」
文章最後得出結論,300條本身是惡法,它是造成這些冤案的根源所在。而司法解釋,基層法院的司法實踐又進一步地助紂為虐。層層推進,鑄就冤案。建立在歧視、不寬容之上的刑法三百條是負法治,應當予以廢除。
責任編輯:林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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