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冤死案 陳肇敏等5軍官判國賠5957萬確定
空軍士兵江國慶被指涉在營區姦殺5歲女童,1997年遭軍方冤枉槍決,判江死刑定讞的國防部北部軍事地方法院,先支付江家1億餘元的國家賠償後,再提告向非法訊問江男取供的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等6軍官追償共8844萬餘元,一、二審均判陳男等5人須賠償共5957萬餘元,僅一名黃姓軍官無責免賠,最高院今駁回陳男等人與軍事法院的上訴,全案確定。
對此陳肇敏僅表示:「我就不回應了,謝謝關心。」
江國慶冤死案源於1996年9月12日,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發生5歲謝姓女童遭姦殺案,當時在空總營區服役的江男未通過測謊,經空總政四處的反情報總隊偵辦,江寫自白認罪,1997年6月17日被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依強姦殺人罪判死,同年8月13日被槍決。
江國慶被執行前,寫遺書堅稱遭刑求誣賴,江家從此不斷奔走陳情。監察院2010年5月指反情報總隊無司法警察身分、不應偵辦刑案,據此糾正國防部要求追回當年的破案獎勵。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2011年9月開啟再審程序,改判江國慶無罪,並支付江家1億餘元國賠後,2012年提告要求案發時擔任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的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與其他5名參與偵訊江國慶的軍官,應賠償共8844萬餘元。
一審判陳肇敏5人應賠償共5957萬餘元,僅一名挨告的黃姓軍官無責免賠,且因陳肇敏與軍官柯仲慶2人責任最大,須各賠償1474萬餘元。
軍事法院與陳男等人均不服,案件上訴後,二審指陳肇敏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身負指揮、監督所屬軍事檢察官追訴犯罪之義務,卻因急於偵破發生在營區內福利站的女童姦殺命案,違法裁示不具備軍、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保防官介入訪談、調查,且鎖定遭人檢舉涉案又未通過測謊的江國慶。
二審認為,陳肇敏當時核准先把江國慶關禁閉、再施以恫嚇、疲勞訊問取供,最後害江枉死,顯有重大過失且違法,應負擔國賠江家金額的1/3,也就是3439萬餘元,但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提告時,僅對陳求償1474萬餘元,所以維持一審全數准許的判決。
至於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因配合陳肇敏指示,命黃姓軍事檢察官以江國慶誤導偵辦為由,簽請禁閉江男21天,且沒阻止反情報隊介入調查或反對採取恫嚇、疲勞訊問方式,二審指其也有重大過失。
但二審考量當時軍中「上命下從」的倫理規範,曹嘉生難以當面反對上級意見,據此認定曹應負擔國賠江家金額的1/12,維持一審判賠859萬餘元的判決。
而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部反情報總隊中校參謀官柯仲慶,奉命對江逼供,故意讓江看遇害女童解剖影片,還用布幔環繞訊問地點製造肅殺氣氛,以無線電遙控上尉何祖耀等3名保防官徹夜對江施以恫嚇、疲勞訊問,二審指柯應負擔國賠江家金額的1/4,也就是2579萬餘元。
不過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提告時,僅對柯仲慶求償1474萬餘元,二審維持一審全數准許的判決。至於何祖耀雖故意對江違法取供,但屬奉命行事,應負擔國賠江家金額的1/12,維持一審判賠859萬餘元的判決。
與何祖耀一起執行逼供的保防官李植仁、鄧震環,被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應各負擔國賠江家金額的1/8,各為1289萬餘元,李於軍事法院提告前過世,一審判李的2名子女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全額賠償,李的子女沒上訴已先確定。鄧震環與軍事法院協商成立和解,沒列入本件求償案被告,黃姓軍事檢察官獲判無責免賠,軍事法院未上訴也已先確定。
至於到底是誰犯下謝姓女童命案,檢方2011年起訴江的同袍許榮洲涉有重嫌,一審判許18年重刑,但二、三審法官認為許有智障,自白內容矛盾且疑遭刑求,許於2014年獲判無罪定讞,還因到案就被羈押,2015年又獲判刑事補償189萬餘元定讞,但也因此,女童命案真兇身分至今仍成謎。
(黃哲民、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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