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英語教室」告網紅呱吉!專業智權管理師怎麼看?
先從商標侵權來看吧!
商標侵權是指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以行銷為目的。以下舉出幾個案例。(1) 同一商品/服務→相同商標→侵權
(2) 類似商品/服務→相同商標→消費者混淆誤認→侵權
如:馬偕是醫院,你把馬偕用在藥品上,讓別人以為是馬偕出的藥品。
(3) 同一商品/服務→近似商標→消費者混淆誤認→侵權
如:一樣賣手機,hTc 字樣你換成 HTG。
(4) 類似商品/服務→近似商標→消費者混淆誤認→侵權
如:賣手機周邊用品,蘋果咬右邊,你用水梨咬左邊。
以上這些點都建構在幾個基礎上,商標權人有沒有同意,是不是以行銷為目的,商標是不是近似或相同,最後消費者是不是會混淆誤認。
呱吉被告一事的四大關鍵點
看到以下的圖,這個事件要探討的關鍵點就變得很明確。關鍵點1: 呱吉是不是有經過「空中英語教室」的同意?但是回過頭來我們還是要說商標的「戲謔仿作」,我們得說說商標到底是拿來幹嘛的?
我想應該沒有。
關鍵點2: 是不是以行銷為目的?
應該算是,因為「點擊率」可以相對達成一定的經濟上的效益。
關鍵點3: 商標是不是近似或相同?
從下圖來看很明顯空中英語教室是經過設計過的文字,而非一般標準字體,而呱吉所使用的字體,與空中英語教室高度近似,應該有構成商標侵權。
關鍵點4:最後就是消費者會不會混淆誤認?
這部分的認定真的就很困難了,因為在消費者心中空中英語教室是一個教授英文的雜誌,而呱吉如果有在長期關注的粉絲知道他有不同的系列,那這樣就見仁見智了。
商標法的制定目的是:保障權利人、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與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等(哇!我今天好嚴肅XD。)
不能因為自己很high,就毀了人家多年建立的品牌形象
商標權人經由商標之使用及商標權之保護逐漸建立其品牌價值,且相關消費者藉由商標之識別性而得以區辨各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所以如果你的戲謔仿冒造成商標權人的商譽受到侵害,那麼就必須再加上「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看得懂才有鬼)白話說,就是要考量到商標權人的信譽有沒有受到損害,因為品牌的建立需要時間累積,再來,就要偉大的考量到「公共利益」了,有沒有讓消費者混淆跟「自由表達」有沒有取得一個平衡點。總不能因為自己很high就毀了人家多年建立的品牌形象。(先不論品牌形象是好是壞,因為這見仁見智)
呱吉的做法是完全將「空中英語教室」的文字且是商標權人經過設計後的文字直接用上,再來大家都教英文,對方深耕多年可能會被認定為知名商標,就有可能構成商標法第70條的問題了,即使認定知名需要提出使用證據。
但是這兩組文字,連我媽媽都說像了,你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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