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詐案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出獄時間提前
【大紀元2026年0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李家維綜合報導)週四(2月26日),78歲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兩宗欺詐罪獲撤罪。
原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集團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向科技園公司隱瞞違反將軍澳工業邨租契,兩人於2022年被判「欺詐」罪成,分別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1年9個月,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黎另就判刑提上訴。上訴已於2025年初在高等法院審理。
上訴庭法官今日(26日)裁定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
黎智英正就國安案被判囚20年,當中2年與欺詐案同期執行,餘下18年要分期執行。由於欺詐刑期被撤銷,黎國安案刑期提早計算,出獄時間有所縮減,但仍要服刑至2040年。
黃偉強則早前已服完刑期。
原審:黎「刻意隱瞞力高的存在」
黎智英與黃偉強今未有出庭。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審理。
控方指,根據蘋果印刷於1995年起向當時香港工業邨公司(後來由香港科技園公司繼承)簽訂的租約,將軍澳工業邨用地只能作為印刷報章和雜誌或其它獲批准的用途。
蘋果大樓內營運的「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為黎智英掌控的私人公司,但黎智英無向科技園申請營運牌照,違反租賃條文,兩名被告亦沒有向科技園披露違約,構成《盜竊罪條例》下的「隱瞞」。
上訴庭:無證據顯示合約方違反披露責任
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認為,雖然力高占用涉案處所確實違反租約條款,但是控方未能證明構成「刑事欺詐」。
潘官解釋,一般普通法下,合約一方沒有責任主動披露自己的違約情況。對於控方指租賃文件有相關條文或隱含條款,上訴庭認為,文件上無明文條款可作控方所指的詮釋。雙方關係本質上只是業主與租戶之間的商業關係,雙方基於謹慎的商業決定才簽訂租契,未構成普通法下的特殊關係,以致合約方有責任披露違約。
潘官又認為,若控方的主張正確,相關情況將適用於將軍澳工業邨的所有租戶,但這是否反映科技園的租賃政策或合約意圖,法庭對此有保留。
上訴庭進一步指出,即使假設存在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能把公司的責任轉由個別申請人,同時控方亦未能證明申請人負有個人披露義務。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申請人曾作出虛假陳述,聲稱處所一直按指定用途使用。最終裁定兩項欺詐罪的犯罪行為均未獲證明,申請人上訴得直。
律政司一方則指,承租人有披露責任,公司力高則沒有向科技園申請牌照,違反租契。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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