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2年05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戴芙若綜合報導)美國最高法院的大多數法官準備推翻「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案中確立墮胎權的一份草案,被美國政治新聞網站「政客」(Politico)於週一(5月2日)公開報導,引發各界熱議。
這個著名的「羅訴韋德案」是怎樣的由來?此案的判決又給之後的美國社會帶來了什麼樣的影響?
案件的由來
1990年9月18日,「羅訴韋德案」的主人公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左)在華盛頓特區告訴記者,她反對提名大衛‧蘇特(David Souter)為最高法院大法官,因為她害怕他會幫助推翻裁決。右為麥考維的前律師格洛麗亞‧奧爾雷德(Gloria Allred)。(Kevin Larkin/AFP via Getty Images)
「羅訴韋德案」是德克薩斯州的一名女性羅(Roe)向達拉斯縣(Dallas County)地方檢察官亨利‧韋德(Henry Wade)提起的訴訟。她說,德克薩斯州的法律規定,墮胎在很大程度上是非法的,這侵犯了她的憲法權利。
羅是「珍妮‧羅」(Jane Roe),是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的化名,她是一名第三次懷孕的單身母親,她想要墮胎。
她起訴達拉斯總檢察長韋德,因為德克薩斯州一項法律規定終止妊娠是犯罪行為,除非是強姦或亂倫,或者母親的生命處於危險之中。
與她一起提出投訴的是德克薩斯州醫生詹姆斯‧哈爾福德(James Hallford),他認為法律的醫療規定含糊不清,他無法可靠確定他的哪些病人屬於允許墮胎的類別。
另一對沒有孩子的夫婦「杜斯」(Does)也提出了伴隨投訴,稱醫療風險使妻子懷孕至足月不安全,並認為如果她懷孕了,他們應該能夠獲得安全、合法的流產。
三重投訴案,分別為來自想要墮胎的女性、想要進行墮胎的醫生,以及想要在需要時獲得墮胎權利的非孕婦,最終送到美國最高法院。
法庭聽取了兩次辯論,然後一直等到1972年11月共和黨總統理查德‧尼克松(Richard Nixon)連任。
「敏感和情緒化」的爭議
1973年1月22日,大法官們以7票贊成、2票反對的結果宣布,德克薩斯州反墮胎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開創了對所有50個州產生影響的法律先例。
這項影響深遠判決的主要意見書,是由前總統尼克松提名的共和黨籍大法官哈里‧布萊克蒙(Harry Blackmun)撰寫,他說法院承認「墮胎爭議的敏感和情緒化本質,強烈的反對意見,甚至在醫生之間,以及該主題激發的深刻而看似絕對的信念」。
1994年4月6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哈里‧布萊克蒙(Harry A. Blackmun,右)宣布退休,左為時任美國總統柯林頓。(Luke Frazza/AFP via Getty Images)
當時做出主要意見決定的大法官中,有5人是共和黨總統提名。判決也裁定,州政府能管制懷孕第二階段的墮胎程序,以及在多數情況下懷孕的第三階段禁止墮胎。
艾森豪威爾(Eisenhower)總統提名的前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寫道:「法院今天已經徹底證明,從憲法的角度,各州不能根據自己的利益(喜好)針對個人自由進行廣泛限制。」
表達異議的大法官,分別是民主黨提名的拜倫‧懷特(Byron White)及共和黨提名的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其中倫奎斯特後來還當上美國首席大法官。
在一份反對意見中,尼克松提名的大法官倫奎斯特表示,這項裁決意味著「對於懷孕前期(三個月)的墮胎,州一級(法律)實際上就沒有了任何限制」。
他補充說:「在決定這樣一個假設性的訴訟時,最高法院偏離了長期以來的規則,即最高法院永遠不應該『制定一條比該案事實本身所要求更廣泛的憲法規則』。」他還指責法官同事們在依賴「所謂『強制性州利益』的標準進行審核時,迴避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歷史。」
「羅訴韋德案」判決令保守派社會和法界人士大反彈,他們多年來一直致力尋求破壞或推翻這項判決。
美國墮胎合法化簡史
19世紀美國政府持「反墮胎」立場;1803年,英國通過了《艾倫伯勒法》,開始對墮胎實施更多限制,受此影響,美國各州亦紛紛效仿;到了1849年,有20個州將胎動前(即懷孕18週)的墮胎定為輕罪,將胎動後的墮胎,定為二級謀殺。
自1859年起,除為挽救母親生命,美國醫藥協會譴責所有墮胎行為,並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墮胎。1859年,美國醫學會年會通過決議,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墮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國所有的州都對墮胎進行了限制。同時,即使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墮胎權也是掌握在醫院的審查委員會中,由醫生而不是當事者說了算。
1921年,生育控制聯盟(Birth Control League)在紐約成立,開始大力鼓吹避孕和墮胎。1930年代,執業醫生每年進行80萬宗墮胎,非法墮胎也大增。此後,墮胎合法化迅速蔓延。
1959年,立法機構提案「刑法雛型」,擬通過因強暴或亂倫而致的懷孕,或為了母親身心健康,可在合法醫院執行墮胎手術的法令。
1965年,康涅狄格州高等法院決定讓人工避孕合法化,並定義為「個人權利」。
1967,科羅拉多州首先通過因強暴、亂倫或為拯救母親生命可施行墮胎手術;加州、俄勒崗州開始跟隨。
1970,夏威夷成為第一個允許孕婦在任何情況下合法墮胎的州;另有14州通過立法,同意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墮胎。
1973年,「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判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判決後各州均制定不同的法律,唯限制不一。
在「羅訴韋德案」判決出來之後,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大多數州的反墮胎法,確立了「三階段標準」,來指導各州法律在婦女妊娠的不同階段是否應當允許墮胎。
美國最高法院確立的「三階段標準」肯定了妊娠第一期(First
trimester,妊娠頭3個月)婦女作決定的自主權;在妊娠第二期(Second
trimester,妊娠中3個月),為了婦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墮胎,但不能禁止墮胎;在妊娠第三期(Third
trimester,妊娠後3個月),除非母體有生命危險,為了保護胎兒,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
1993年,美國總統克林頓發布行政命令,促使胎兒組織的搜集和研究合法化,進行口服墮胎藥RU486的研究,以及民眾可以在政府補助的診所內接受墮胎指導與諮詢。並且,美國軍隊醫院也開始提供墮胎手術。
2003年10月21日,國會以64票對34票,通過了禁止後期墮胎的法案,規定禁止在妊娠中期三個月和末期三個月實施墮胎,布什總統立即簽署法案。
2009年,總統奧巴馬簽署一項命令,允許政府資助推動墮胎的國外機構,推翻了前任總統的禁令。
川普和反墮胎
2021年2月28日,前總統川普在佛羅里達州奧蘭多市凱悅酒店舉行的保守黨政治行動會議(CPAC)上發表講話。CPAC始於1974年,將保守派組織、活動家和世界領導人聚集在一起,討論他們關心的重要問題。(Joe Raedle/Getty Images)
2017年,美國總統唐納德‧川普(特朗普)任期第一年,全美19個州通過了63條針對墮胎的限制性法規,川普任期的頭半年,全美各州共推出了431條限制墮胎的規定;2018年第一季度,37個州通過了308條限制墮胎規定。與此針鋒相對的是,44個州通過了700條保護或擴大生育自主權的法規。
2018年5月22日,川普在演講中說:「每一個生命都是神聖的,每一個孩子都是來自上帝的珍貴禮物。」
2019年2月22日,川普政府發布新規定,限制聯邦資助提供墮胎轉介服務的團體(例如,美國計劃生育聯合會,Planned
Parenthood)。該規則由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在2018年首次提出,如果機構組織及團體獲得聯邦資助,則不可提供墮胎服務;同時,新規也禁止聯邦向提供轉介墮胎服務的機構、組織及團體撥款。
2019年2月25日,美國聯邦參議院以53-44否決了《墮胎倖存者保護法案》(Born-Alive
Abortion Survivors Protection Act)。該法案的主要推手是內布拉斯加州共和黨聯邦參議員本‧薩希(Ben
Sasse)。法案要求實施墮胎的醫護人員對墮胎失敗後還活著的嬰兒採取挽救生命的措施,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嚴重的可以判5年監禁,甚至是一級謀殺。
2021年1月18日,川普發表聲明稱,最高法院就涉及墮胎法的「羅訴韋德案」的裁決「存在憲法缺陷」,該裁決大幅擴大了墮胎的範圍,導致了數千萬未出生嬰兒的妊娠被終止。
「羅訴韋德案」主角的大反轉
2017年2月18日,「羅訴韋德案」的主角「羅」——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在德州去世,終年69歲。
1998年1月21日,「羅訴韋德案」的主人公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在美國參議院司法機構作證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在華盛頓特區國會山舉行的羅訴韋德案25周年聽證會上。(Chris Kleponis/AFP via Getty Images)
據《紐約時報》1994年的報導,麥考維來自一個破碎家庭,聲稱曾經被一個親戚多次強姦,早年輟學。她16歲結婚,但很快便離婚,曾懷孕三次。她的三個孩子有三個不同的生父。長女由母親代養,另外兩個孩子則由他人領養。她一度沉迷酒精和毒品,也沒有一份穩定的工作。1969年,諾瑪懷有第三胎時,她加入了一個爭取墮胎權的組織。
麥考維以化名珍妮‧羅(Jane Roe)委託律師,指控德州的刑事墮胎法違憲,她聲稱自己遭強姦以爭取墮胎,但案件被否決,她被迫生下第三胎。案件再度審理,至1973年,她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獲得勝訴。
直至80年代,麥考維才對外承認她是案件的原告人,她透露當年自己並沒有被強姦,僅是希望加快案件審理,讓她可以墮胎。她公開身分後,積極參與爭取墮胎權的運動,出席遊行﹑在婦女診所工作﹑向群眾發表演說﹑寫自傳﹑拍攝紀錄片,成為爭取墮胎權的風雲人物,倍受關注。
但是,1995年8月8日,麥考維接受洗禮,成為一名基督徒,從此開始了反對墮胎的歷程。此後,她還成立了一個「不再是『羅』」(「roe
no
more」)的機構,促進反墮胎宣傳。1998年,她出版了一本自傳,描述她如何從一個墮胎標誌人物變成一個堅定的反墮胎積極分子的心靈巨變,書名叫做——《被愛征服》。
2016年美國初選期間,共和黨候選人羅恩‧保羅(Ron Paul)公開發言說:「『羅訴韋德案』是完全錯誤的,它根本不是一個『憲法』問題。憲法,包括憲法修正案,沒有一個字,有支持墮胎的意思。那些無辜的、未出生胎兒的權利,是美國自由理想價值的核心。」
當事人麥考維對此回應:我支持他競選總統,因為我們有共同的目標,那就是——有一天能徹底顛覆「羅訴韋德案」。
2005年1月18日,華盛頓特區美國最高法院,「羅訴韋德案」的主人公諾瑪‧麥考維(Norma McCorvey)發表講話,請求最高法院推翻其在羅訴韋德案中的決定。(Chris Kleponis/AFP via Getty Images)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